温州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拟推新政策,补偿标准有重大变化!

一颗没上发条的橘子 2024-10-04 03:20:29

温州市区现行的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政策是于2012年起施行的《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

新的政策,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叫《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稿)。

原文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我们重点来看补偿标准这块内容。

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

先看选择产权调换:

按照征求意见稿,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合法面积。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合法房屋面积确定协议安置面积。

(二)“一翻三”。被补偿人系征地范围内所在村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且宅基地(房屋)属原始取得或继承取得的,可按合法房屋宅基地基底面积一至三倍的标准确定协议安置面积。

(三)“人均”。被补偿人系征地范围内所在村在册常住人口且有合法土地或房屋,根据本条第一、二项确定的协议安置面积按户内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可申请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确定协议安置面积。

计入人均的户内成员在市区范围内另有房屋合并计算。

具体申请材料、人口数确定、另有房屋情况等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自行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安置面积可以按照合法面积确定,或者按照合法房屋宅基地基底面积一至三倍确定,并明确将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作为保底政策。

价格结算: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安置面积与原合法房屋等面积部分,按成本价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

协议安置面积中超出合法房屋面积部分,可按市场评估价给予一定比例优惠结算。成本价和优惠比例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自行规定。

搬迁费补偿:征地住宅的搬迁费按合法房屋面积结合搬迁费标准计算,且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具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标准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两次。

临时安置补偿: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自被补偿人签约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自被补偿人签约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应当支付其签约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再看选择货币补偿:

按照征求意见稿,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地合法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并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另外,明确奖励机制、保障机制。

奖励机制: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上限为1000元/平方米,具体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自行规定。

保障机制:(一)被补偿人系征地范围内所在村在册常住人口且无合法土地或房屋的,可按户内人均不超过18平方米确定协议安置面积,并按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优惠购买,具体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自行规定。

(二)被补偿人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可优先在产权调换时一并给予住房保障。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最小套型超出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可按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优惠购买,具体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自行规定。

温州市区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具体由市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的变化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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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没上发条的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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