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一名女子两年来无偿帮朋友接送孩子,却因一次意外摔伤被告上法庭,索赔金额高达9600元。
这是一场关于无私帮助与意外责任的争议,究竟谁该为这次意外买单?朋友间的互助与信任是否就此破裂?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这起案件......
在河南的一个小城,住着一位名叫周莉(化名)的全职母亲,她的丈夫是一名铁路工人。
自从儿子出生后,周莉就辞去了工作,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家庭和孩子的照顾中。儿子长大后入读幼儿园,周莉的日常生活便以接送儿子为主。
幼儿园开学典礼那天,周莉偶遇老友赵红(化名),两人的儿子不仅年纪相仿,而且还成为了同班同学。
赵红工作繁忙,无法兼顾孩子的接送,便向周莉提出了帮助的请求。考虑到孩子们的友情以及路途的便利,周莉爽快地答应了。
两年来,周莉风雨无阻,每天接送两个小男孩上下学。然而,一次意外的发生打破了这平静的生活。
一个转弯路口,周莉因紧急刹车,导致赵红的儿子从电动车上摔下,结果不慎受伤。周莉心急如焚,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并垫付了3000元的医疗费用。
赵红夫妇得知后赶到医院,周莉则带着自己的孩子回家。一周后,赵红找到周莉,要求支付额外的9600元医疗费。
周莉感到不可思议,两年的无私帮助,竟换来了如此索赔。她愤怒地拒绝了赵红的要求,认为这是对自己善意的背叛。
赵红坚持认为周莉应该负全责,并将她告上了法庭。这场突如其来的诉讼,让周莉深感困惑与无奈,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于无偿帮助背后责任的广泛讨论。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偿提供帮助的人在帮助过程中造成损害,一般不承担责任,但不排除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本案中,周莉作为非职业司机,在未收取报酬的情况下帮助接送孩子,其行为性质属于无偿帮助。赵红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让周莉接送,也应自担一定责任。
此外,根据《河南省关于电动车载人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市区道路上电动车只允许附载12周岁以下儿童一名,周莉的行为虽违反了相关规定,但并非无法弥补的重大过错。
考虑到赵红主动请求周莉提供帮助,且周莉已经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法院在判决时需权衡双方责任与过错的大小。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将考虑到周莉的善意帮助行为,赵红作为监护人的责任,以及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综合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
最终,综合考虑双方责任,法院判定周莉赔偿赵红48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周莉无需承担额外责任。
对于这件事,大家是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