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有一个这样的案例,男的和女的在ktv认识,因为互相有感觉,所以就加了微信聊天。
女方先后用3台手机与男方谈恋爱,先后以各种各样的原因向男方要钱,最后男方给女方转账共计891万。
最后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女方获刑13年零6个月。
对此,大众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有人表示:如果一个男人肯给你花800多万,可以直接考虑嫁给他了,何必当骗子这种吃力不讨好的活呢。
有人还说到:前任连80块钱都舍不得花在自己身上,能花800多万的男人有多恋爱脑。
还有人说到:骗了800多万判13年实在是太轻了,要是人人都觉得片那么多钱只需要坐那么点时间的大牢,就会有很多人去铤而走险了。
然后也有站在女方这边的,觉得我们看到的只是片面,女方肯定也有转钱给男方,双方只是在谈恋爱都有互相付出,怎么能说是诈骗呢?
这样的事情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