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第三人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审结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 73 行初 467 号行政判决,驳回两原告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59019 号无效审查决定的诉讼请求。在该决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两原告拥有的专利号为 201320093061.8 、名称为“汽车发电机的永磁块转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以下内容摘取自(2023)京73行初467号行政判决书:
本专利系名称为“汽车发电机的永磁块转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田振荣、赵运卿,专利号为 201320093061.8,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3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13日。
2022年4月26日,佩特来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无效,主要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 1-5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等。佩特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提交了4份证据。
2022年10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5亦不具有创造性,据此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1份证据,内容为汽车行业标准文件 0C/T 729-2005《汽车用交流发电机技术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案中,被诉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激磁绕组通入最大激磁电流时,电激磁磁场作用在永磁块上的磁场强度不大于永磁块磁感应矫顽力的 60%,不小于10%,永磁块选用原材料的磁感应矫顽力在 20℃时大于 500KA/m。上述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汽车发电机在激磁绕组最大退磁作用时避免永磁块的消磁。
证据2公开了一种带有永久磁铁的发电机的发电系统。证据2已经给出了由于励磁电流导致永久磁铁失去磁性因此需要对励磁电流作用在永久磁铁上的磁场进行控制的技术启示。
公知常识证据3公开了钕铁硼永磁材料是目前磁性能最高的永磁材料。证据3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获得磁场强度与永磁块磁感应矫顽力的启示进而在上述区间内作出选择,且上述选择亦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