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离职,还有经济补偿金吗

深夜独酌人 2024-05-18 09:58:45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0日,A公司(甲方)与李某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期限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工作岗位为软件测试、月工资为8000元等内容。

2022年11月11日,A公司、李某某出具《离职结算单》一份,载明李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至2022年11月11日在A公司担任测试工程师职务,经双方沟通协商一致于2022年11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劳动合同,由A公司向李某某分期支付未付薪资等内容。

后原告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就案涉争议申请仲裁,该委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作不予受理处理。

另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李某某个人所得税信息中每月正常工资薪金分别显示为8833.61元、8200元、10224.77元、8200元、8200元、8717.80元、9145元、8818元、8305元、8200元、8230元、8230元。

法院认为

A公司、李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A公司应当向李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结合李某某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李某某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

裁判结果

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经济补偿金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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