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于2021年8月入职Y小吃处任厨师煤炉。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Y小吃未与江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江某缴纳社会保险。江某工作期间无考勤。自2022年1月16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自2022年4月10日至同月30日期间,江某未上班。
江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其2021年9月份工资8000元,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15日工资共27000元,2022年2月24日至同年3月31日工资共9500元。经核算,江某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月15日的平均实发工资为7778元/月。
2022年2月21日,Y小吃的法定代表人汤某在微信上通知江某“二十四号早上九点半,正式上班,二十五号营业”。同年4月15日晚,江某在微信上询问汤某餐饮店为什么不营业,有何打算。4月16日,汤某回复“暂时不开”。江某遂让Y小吃结算工资,汤某回复“月底前要不开工,会结清”。
2022年4月27日,江某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请相同。2022年6月10日,仲裁裁决:Y小吃支付江某2022年1月16日至同年2月23日、2022年4月9日至同月30日期间工资11460.50元,支付2021年9月21日至2022年1月15日、2022年2月24日至同年4月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700元,并裁决Y小吃为江某补缴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现江某不服上述两份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另,2021年9月15日,Y小吃支付江某2021年8月工资2678元。2022年5月15日,Y小吃支付江某2022年4月工资650元。
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江某自2021年8月20日入职Y小吃处,后工作至2022年4月9日,双方于2022年4月30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一、江某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多少;二、Y小吃尚应支付江某的工资数额;三、Y小吃是否应为江某缴纳社保。
关于江某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多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案件中,江某自2020年8月20日工作至2022年4月9日,且江某于2022年1月16日至同年2月23日、2022年4月10日至同月30日未上班。现因Y小吃未与江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对江某要求Y小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对工资构成有异议,江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江某的工资为7500元/月,Y小吃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江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及加班工资等构成,现因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江某的工资结构,亦无考勤记录,故法院以江某2021年9月20日至2022年1月15日、2022年2月24日至同年3月31日期间实得工资的70%作为该期间的计算标准,以江某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月15日平均实发工资7778元/月的70%作为江某2022年4月1日至同月9日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经核算为29255.38元[(8000元/月×0.37个月+27000元+9500元+7778元/月×0.3个月)×70%]。
关于Y小吃应支付江某的工资数额。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对江某的工作时间无异议,且双方均确认并非因江某原因未上班,故法院对江某要求Y小吃支付2022年1月16日至同年2月23日、2022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工资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计算标准,双方对工资结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以《2021年度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位工资价位及2020年度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中式烹调师的中位数58200元/年,作为江某2022年1月16日至同年2月23日、2022年4月10日至同年4月30日期间工资的计算标准,以江某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月15日的平均实发工资7778元/月作为江某2022年4月1日至同年4月9日期间工资的计算标准。经核算,江某2022年1月16日至同年2月23日、2022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期间工资为12033.40元(58200元/年÷12个月2个月+7778元/月0.3个月)。扣除Y小吃已支付的江某2022年4月工资650元,Y小吃尚应支付江某拖欠工资11383.40元。
关于Y小吃是否应为江某缴纳社保。江某认为其入职时曾要求Y小吃为其缴纳社保,但Y小吃一直没交。Y小吃认为其要为江某缴纳社保,但江某拒绝,故现无需为江某补缴社保。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Y小吃未为江某缴纳社会保险,故其理应为江某补缴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江某个人缴费部分应由江某自行承担。Y小吃未提起诉讼,视为服从仲裁裁决。
法院判决一、Y小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某2021年9月20日至2022年1月15日、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4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255.38元;
二、Y小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某2022年1月16日至同年2月23日、2022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期间工资11383.40元;
三、Y小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江某补缴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社会保险费的个人自负部分由江某自行承担;
四、驳回江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