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21年1月11日进入T公司处工作,于2022年10月31日离职,李某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6916.34元。
T公司为了辞退李某,先后缓发李某的工资,强行调岗,注销李某的账号,将其踢出工作群,未及时安排工作,还停掉社保,李某无奈领取了失业保险金。李某认为以上事实已经构成了违法辞退,故申请仲裁。T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T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0749.02元。
法院观点关于T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首先,根据庭审调查,T公司于2022年9月底左右注销了李某的工作账号、将李某踢出工作群组,也未对李某进行工作安排,导致李某无法履行工作,并停止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主张T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具有盖然性。其次,本案中T公司、李某均认可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10月31日终止,T公司虽主张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李某对此不予认可,T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的解除程序,法院对T公司的主张难以采信。
故法院确认T公司应按照李某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李某对仲裁裁决无异议,法院对赔偿金20749.02元予以确认,法院对T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双方现对其余仲裁裁决均无异议,故法院不再另行评价。
法院判决一、T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2022年2月份工资3456.97元;
二、T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加班工资28805.9元;
三、T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赔偿金20749.02元;
四、驳回T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李某其余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