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4日,张某入职舟山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张某担任驾驶员岗位工作等内容。同日,张某向舟山某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自愿自行建立社保,产生的社保费由贵公司在工资中予以支付,在工资其他补贴已包括,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养老保险待遇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无法享受)由本人承担,同时本人放弃向公司主张赔偿的一切权利。”2022年3月4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自2022年3月4日起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担任驾驶员岗位工作,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内容。张某在舟山某公司工作期间,舟山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7月25日,张某向舟山某公司递交辞职申请,载明:“1.公司混凝土搅拌车队解散,给我年平均工资的30%补偿金,我们没有达成共识,强迫我调岗去开自卸车,到那里计件工资不明确,工作时间连续达25小时,身体吃不消;2.公司没有给我交社保(2019.3.4-现在);3.2023年3月4日到现在也不给我签合同。综上所述,我被迫离职。”之后,张某就本案诉讼请求提交劳动仲裁。2023年10月19日,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1.舟山某公司为张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另查明,2021年12月,张某私自出卖其所驾驶的搅拌车内剩余的混凝土,被舟山某公司罚款3000元;2023年5月,张某因错拿发货单导致混凝土错送,被舟山某公司扣发工资4500元。另,张某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经济补偿金是基于舟山某公司未按约向其支付700元/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舟山某公司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舟山某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承诺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均属违法。张某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的职能,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张某的该项起诉,一审予以驳回。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张某通过书面承诺书的形式承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弃舟山某公司为其缴纳,该书面承诺无效,张某有权以舟山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张某要求舟山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一审不予支持,另外,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补贴也非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对于张某要求舟山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不予支持。关于张某主张工资的返还,张某主张舟山某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扣发其3000元,于2023年5月扣发其4500元,舟山某公司予以认可,但舟山某公司未提供已履行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对于舟山某公司扣发行为的合法性,一审不予确认,舟山某公司扣发的款项共7500元,应向张某支付。舟山某公司未对仲裁裁决起诉,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一审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一、舟山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张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舟山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某工资7500元;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情张某不服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舟山某公司是否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9500元;二、舟山某公司是否有权扣发张某工资75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一,舟山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后,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张某书面承诺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社保费由舟山某公司在工资中予以支付,但上述行为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而无效,张某对无效承诺书的真实性提出的鉴定申请,因其结果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从诉讼经济性角度,法院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舟山某公司提供的工资单明细明确舟山某公司每月向张某支付600-900元不等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张某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足够推翻该工资单的相反证据,张某在按月收取社会补贴的情况下,以舟山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舟山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未予支持张某要求舟山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舟山某公司扣发张某工资7500元,但未提供已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规章制度依据,一审法院据此对舟山某公司扣发行为的合法性不予认可,继而认定舟山某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扣发的工资750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舟山某公司主张扣发工资系因张某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造成损害,舟山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张某追偿。但舟山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曾明确约定公司对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司的损失有权追偿,且张某亦不予认可,故对其该上诉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某和舟山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