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自2000年9月起在W幼儿园处担任老师。2014年8月14日,W幼儿园获得温岭市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陈某、W幼儿园之间曾签订了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最近一次签订时间为2021年8月1日,约定工作期限为1年(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止);合同期满离职。2022年7月2日,W幼儿园园长张某发微信给陈某:“你最好与老样沟通一下,中心园教师待遇及老师要求。”7月5日6时1分,张某分别在“W教师群”和“W教职工群”发通知:“各位老师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定,教师的待遇与上年的一样不变,请谅解。聘用教师定于今天十点至十一点时间,地点园长室。未按时到达为自己放弃。”同日上午7时54分,陈某与张某联系表示“园长我不签合同了…”。张某回复“…希望你给我面子,坚持一年。”张某于7月6日先后发给陈某:“已经到了这个底部,你们一定要团结,一是必须提高待遇,二是我们在兴箬工作多年合情合理应该是聘用的,谢绝选择几位。”“现在江沙龙发疯了,霸道掌控。我不会提供老师的。”“六爷出来解决杨某,然后你们团结一致,江沙龙会失败等。”张某于7月9日先后发给陈某:“如果杨某与你们讲条件,要求要高一点,而且口气一个样。”陈某回复“嗯”。7月11日、12日,张某先后发消息给陈某:“他不敢聘老师的,催我怎么办?我说有程序的解散。”“保持沉默待月底我召开股东会议并请六爷来参加。如果她们不服从我的计划及你们的要求,申请停办。”陈某回复点赞及“老师们的要求:1.工资加375元,2.寒暑假工资发全月工资,3.奖金提高”,并表示“在不解决,老师们都要找工作另谋出路了”。7月29日,陈某发消息给W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杨甲:“老师的要求:1.工资加400-500元;2.暑寒假工资发全月工资;3.奖金提高”。杨甲表示:“收到,我转达一下”。8月1日,杨甲在W教师群中发出:“合同已到期,下学期还没有续签合同的老师在8月2日16点前来续签”。陈某回复:“明天来不了,移保险跟我说下,谢谢。”8月8日,陈某向杨甲询问工资待遇有无变动,杨甲回复“+200欢迎回来”。8月10日,陈某询问杨甲有无在学校,杨甲回复不在,改天约,W幼儿园回复“OK”。8月12日,陈某转发了幼儿园关于消防安全检查的要求。8月13日,张某在教职工群发布2022年8月13日签署的董事决议,内容载明“由于两所公办园开学,生源严重减少,经股东集体研究决定,停办W幼儿园,启动停办W幼儿园各项手续”。8月19日,张某通知陈某有一位老板申请承包幼儿园,同意老师月工资提高300元至500元,该日,部分老师有去洽谈合同续签但没有协商成功。8月20日,张某告知陈某:“老板不承包幼儿园了”。
另查明,陈某曾担任过W幼儿园名义上的园长,在最后一次书面劳动合同到期之前,W幼儿园曾负责传达W幼儿园教学上的部分事务。
法院认为陈某诉请支持与否的关键,在于厘清双方以下两点争议焦点:一、陈某、W幼儿园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双方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二、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是否继续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W幼儿园是否存在违法解除、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就陈某第一项诉请涉及的第一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在陈某、W幼儿园连续订立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陈某提出续订的情况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双方应当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曾经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均明确载明了劳动期限,陈某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知晓该事实,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其如果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固定期限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及时提出异议,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本案争议发生之前的多年以来,陈某从未就此主张权利,难以认定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陈某真实的意思表示。现陈某也未能举证证明本案中存在W幼儿园以欺诈、胁迫或是乘人之危等手段使陈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签订合同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法院对陈某主张的原、W幼儿园双方后期曾签订的劳动合同因约定固定期限而违法的主张不予认可,并对陈某基于此要求W幼儿园支付12个月双倍工资的第一项诉请不予支持。
就陈某第二项诉请涉及的第二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原、W幼儿园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之后陈某并未向W幼儿园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双方也并未继续形成劳动合同关系,W幼儿园并不存在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首先,合同期满前,陈某针对合同期满前园长张某发出的教师待遇与上年不变的续签通知,明确拒绝续签;其次,合同期满后,对法定代表人杨甲续签的通知直接回复“明天来不了,移保险跟我说下,谢谢。”,根据生活常理的理解,如果确实因人在外地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场,应该沟通协商另行签订时间,而不会直接说到移保险相关事宜,故应当视为其拒绝续签;再次,虽然之后陈某曾向W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杨甲提出加工资的方案,也询问过杨甲工资待遇有无变动,但在知晓W幼儿园只愿意工资加200元之后,亦未及时明确提出要求与W幼儿园签订合同,不能视为陈某在W幼儿园加工资200元的情况下有与继续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事实上,包括陈某等在内的部分老师,最后也因为工资等问题与张某介绍的有承包幼儿园意愿的老板无法谈拢;从次,虽然W幼儿园园长张某曾与陈某谋划老师们以暂时不签合同共同向W幼儿园施压要求提高工资,但陈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园长从业经历的老师,应当能明辨是非,知晓张某谋划行为显然不代表W幼儿园,故不能据此认定陈某向W幼儿园表明其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最后,在合同到期后,陈某转发消防整改要求的行为难以认定系继续履职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该告知行为一般视为后合同义务,在没有其他履职行为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说双方继续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综上,陈某、W幼儿园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因合同期满而自然终止,W幼儿园并不存在违法解除、终止的情形,陈某要求W幼儿园按经济补偿金二倍的标准支付赔偿金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事实上,在W幼儿园维持或是适当提高之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W幼儿园也不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裁判结果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