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严某进入某支公司处工作。2010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10年3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严某工作部门为滨江支公司,职务为副经理,工作地点为杭州;等等。
2017年6月27日,某支公司聘任严某为某支公司渠道发展部主办三级;2018年8月10日,某支公司聘任严某为某公司杭州市下城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2019年1月24日,某支公司聘任严某为某公司杭州市下城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2020年1月8日,某支公司聘任严某为某支公司公司业务部副经理(管理序列);2021年2月20日,某支公司聘任严某为某支公司拱墅区运河支公司副经理聘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023年3月31日,某支公司向严某发出《退休通知书》1份,载明:“您于2023年4月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的最后工作日为2023年4月30日,届时您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将自行终止。请2023年4月15日前与部门做好相关移交工作后,到杭州中支人事行政部/党群工作部办理退休手续。如因您个人原因导致没有及时办理养老手续,造成的后果由您本人负责。”
2023年4月10日,严某向某支公司发出《关于〈退休通知书〉的回函》,载明:“《退休通知书》已收悉。经本人仔细阅读该通知内容,认为本人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尚不能自动终止。自本人2003年进入公司以来,受公司多次发文聘任,先后担任中心支公司渠道发展部副经理、下城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并担任拱墅区运河支公司副经理至今,工作实效得到了公司及领导认可。2020年8月20日,公司印发《杭州中心支公司干部退出领导岗位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该办法第二章第四条明确确定该办法适用于中心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支公司负责人,包括支公司经理、副经理和经理助理。同时国务院及人社部等相关法律法规亦明确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女干部年满55周岁”。综合上述规定及本人实际情况,本人应属于法定的年满55周岁退休情形。本人于2023年4月1日刚刚年满5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办理退休的条件,因此特回函呈请公司就通知书内容核查核实并予以妥善办理为盼。”
2023年4月18日,某支公司向严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您于2023年4月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公司已于2023年3月31日通知您在2023年4月15日前联系人事行政部/党群工作部办理退休相关事宜,截止到2023年4月17日止,您都未联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届时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自行终止。现特告知以下事宜:1.公司将于2023年5月为您办理停止缴纳社保、医保、公积金等工作:2.如在4月未办理完成退休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局将不会发放退休工资且不补发,医保待遇将不能正常使用。”
审理中,双方确认严某在某支公司工作岗位属于专业技术序列。
法院认为根据现行的办理退休条件,女性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法定退休年龄为年满55周岁,女性非管理岗位法定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故严某的法定退休年龄取决于其在某支公司工作岗位性质。审理中,双方确认严某的工作岗位性质为专业技术序列,故某支公司以严某年满50周岁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及终止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对严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继续履行与严某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