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方平》是蒲松龄《聊斋志异》中的名篇,最具代表性的作品之一。这个故事很简单,说的就是席方平到阴间为父亲伸冤的故事。虽然这个故事的最后还是我们乐意看到的正义最终战胜了邪恶,恶人恶鬼最终受到严惩,好人也能得到好报,结局大快人心。但是我们能发现席方平为父亲伸冤的艰难,他对抗的是类似于现实世界中整个官吏集团,由此可见,他的申冤之路是多么的难。
如果没有二郎神,如果不是告状到了天庭,那么,席方平他的冤屈能伸吗?我无法想象。其实,蒲松龄已经揭示出那个人治社会,权大于法社会,法治是多么的糟糕,底层民众权利维护是多么的艰难。人治、权大于法社会,最终的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法治没有,公众正义难寻。
其实类似的故事在蒲松龄的《聊斋志异》中还有很多,比如《红玉》中的冯相如的妻子卫氏女,被罢了官的好色豪绅官吏宋御史看中,对其萌生歹心,结果不但卫氏女被抢,祖孙三代惨遭大祸。冯相如怀抱幼子从县里一直告到省里的督抚衙门,都得不到申诉,而夺人之妻、干尽坏事的恶霸却逍遥法外。
《商三官》这个故事中,商三官的父亲被一个邑豪唆使家奴打死,她的两个哥哥打官司没有结果,她于是女扮男装化装成戏子到仇人家,为父报仇后自己悬梁自尽。
无论是《席方平》,还是《红玉》《商三官》,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一个法治不健全的“人治”社会产生的后果。
为什么说权大于法的社会没有法治?什么的社会才会如此的黑暗?权大于法的“人治”社会。因为在一个人治社会中,所有的事情都是人来决定的,根本没有法律和制度可以依靠,全靠人来裁定。这个人就是官老爷,掌握权力的官吏。
所以人治社会其实就是权大于法。蒲松龄时代,权力高度垄断,垄断于皇帝。君主一个人决定所有,只要君主的话就是圣谕,君主下的就是圣旨,所有人必须遵守,不遵守的就是抗旨,违抗圣旨就要杀头。
君主的圣旨高过一切,君主的话高过一切,典型的权大于法,君主的权力凌驾于一切法律和制度之上,权力不受任何的限制、制约、约束和监督。
天下所有的一切,都归君王私有,君权大于一切,君王集最高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不受法律监督和制约。可以说,君王的意志就是法律,法律是遵从君王愿望的产物,因而,法律不是为公正而生,而是为皇权而行,为权势而生。从本质上说,权力支配着法律,法律服从于权力。法律不是为了保护人民权利、裁判公正是非、实现法律的本质,而只是君王治国的一种工具。以维护君权至上、稳定社会统治秩序。
君主通过自上而下层层任命的方式来完成权力的确定和行使,对社会统治,所以官吏等于也有了不受约束和监督的权力,他们的话也等于“圣旨”,在他们权力所辖之内,他们的话就是“圣旨”。
不管有没有法律和制度,不管法律和制度健不健全,最终还是取决于官吏的意思。官吏自己侦察、破案、取证、审讯、判决,量罪定刑,罪与非罪的界限完全几乎以官吏的意志为转移。而能监督和约束官吏的只有上级,人民没有监督权,也无权过问他们。所以审案中官吏首先考虑的不是秉公执法,不是对案件本身负责,而是对上级负责,是如何去迎合上级官员的意志。上级官吏不仅决定审案的结果,而且也决定审判者的命运,凌驾在执法办案者头上的权势、权力,使他们断案时不以法律为判决的依据。
而这一切的根本在于权大于法,在于专制,权力的高度垄断,所以说权大于法的社会是没有法治的,只有人治。
本文参考文献:
蒲松龄.《聊斋志异·席方平》
邓宇英、夏昭炎.《聊斋志异》中法律实践与当时法律文本的悖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