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游新闻》报道,江西赣州章贡区华欣小区的一位底楼业主将自家房屋装修成了“祠堂”,还在本属于公共区域的祠堂门前摆放上了香炉,该业主的这一行为引起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反感。
据悉,华欣小区属于农村平改回迁安置小区。对于这位业主将住房改成祠堂的行为,村委会认为由于改变房屋结构,也未影响楼栋的安全,故而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必须指出的是,当地住建部门已经对此事进行调查。
那么在民小区内的业主将住房变成祠堂的行为是否合法呢?作为法律人本人谈谈个人几点看法。
首先,应该弄清楚的是祠堂是什么地方。祠堂是供奉与祭祀先祖牌位与亡灵的地方,坦率的的说,祠堂与死人有关。
其次,基于前述,将祠堂设在临近居民住宅的旁边,违背了我国民间死者与生者不在同一场所的习俗。这种习俗不能归结于迷信而是一种多数人共持的文化价值观,属于公序良俗。
第三,我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律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这一规定,将与他人相邻的住宅改成祠堂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第四,从物权角度上说,将与他人相邻的住宅改成祠堂的行为也违反了物权法律中的相邻权原则。所谓相邻权系指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将民居改成祠堂无疑给其他相邻业主造成了心理上的不适影响其居住体验感,同时也会贬损租金和房价,这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曾有相关案例。2015年漠河市法院就判决一家开设在某宾馆旁边的殡葬用品商店摘除牌匾。
综上所述,赣州这位业主将住房改成祠堂的行为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侵犯了相邻权。如果协商达无法解决的话,建议有关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