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九派新闻》报道,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公安局紧盯各类突出违法犯罪活动,近日将一名潜逃11年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抓捕归案。
2013年9月,科左后旗公安局接高某报警称,周某某欠某石矿石料款60.9万元后不知去向。经该局调查,周某某在2010年5月至10月从某石矿累计采购了金额为189.9万元的石料供应给双辽-通辽高速公路建筑工地使用,至2010年8月末已结算129万,尚有60.9未结算,但周某某于2012年6月就不知去向,为此科左后旗公安局于2013年9月13日将周某某以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9月27日将其上网追逃。经该局多方努力,于2024年8月12日将周某某成功抓捕归案。据悉这11年间周某某隐居在在辽阳市某镇的野外山坡上,靠开荒种地、养殖家禽等方式生活。
反复看完这则新闻报道后,作为法律人我的内心产生了丝丝异样的感觉,因为从披露的信息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后,我认为通辽的这起合同诈骗案的定性有待商榷,我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成立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要件需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其次,对照上述法律规定,周某某既没有虚构交易事实也没有假冒他人名义和使用伪造变造票据,其购入的石料供应给了高速公路工地且在2010年8月底给石矿结算了129万元的石料款,已结算的款项占总石料款的近70%,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周某某在合同成立和履行的过程中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其在2012年6月就不知去向,也是在拖欠石料款20多个月以后实施的,这极有可能是因没有偿还能力而隐匿躲避债权人,这种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要件中为骗取财物而逃匿的规定。如果债务人玩失踪就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话,那么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债务人都会构成入狱。果真如此的话,刑法的谦抑性何在?
第三,周某某潜逃后在辽阳乡间一个人靠开荒种地和养鸡为生,这清苦的自食其力的生存方式说明周某某确实没有能力偿还所拖欠的债务,因没有钱还债而逃匿的行为不应由刑法去评价与规制。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周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的定性有待商榷,建议侦办此案的公安机关严格遵守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不插手经济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