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是法院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经过了立案审查之后,认可可以立案的,在立案受理前的在立案环节(按照规定是征求当事人意见,按照自愿的原则)将诉讼材料转给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给当事人立一个“诉前调”的案号。
组织诉前调解的,有的是法院法官带领的一帮聘用或是借调来的人员,有的干脆是法院将这块业务进行了外包,还有的干脆推给了社区调解组织。只有等到上述的调解组织出具了终结终结证明(按照规定,诉前调解应该在一个月内完成,除非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延长)之后,当事人的起诉的案件法院才会予以立案。
尽管这是近年来法院系统力推的司法改革举措,并撰写了大量的宣传文章称,这项工作实际效果很好,让案件当事人获得了司法实惠。最近,网上有网友发布了一则讨论诉前调解的帖子,原文内容是:
“诉前调解”推行己经数年了,问及效果,负责此项工作的法院立案庭的朋友直吐苦水,他说在法院持续的努力下,县政法委,县委先后开会,就诉源治理进行专题研究,就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多次安排部㸔,决定由政法委牵头,法院等部门出资购买办公桌椅并聘用人员,成立多个调解室。
运行近一年,几个调解室只调处了总共不到50件纠纷,且每个案子按最高标准兑现了补助,由于办案少诉前调解并未给法院办案明显减负,另一方面高额的个案补助又增加了财政负担。
由于这个矛调中心的运行不由法院负责,出观这样的局面,法院也是很无语。立案庭负责的朋友说,诉前调解制度的设计很好,但运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调解案件的公司化运营外包问题,调解员的选任培养管理问题,调解经費的保障和科学管理问题等,亟待规范和完善。(内容来自头条号“知情达理微风w8q”)
网友的评论列举如下
1、诉前调收效甚微的根源是调解员不具备过硬的法律功底,只能发挥着和居委会大妈一样的功效,问题是来法院的都不是三言两语就能劝好的纠纷,唯一正途是增加法院实际办案人数,由审判员根据证据和案情,能调则调,不调则判,以判促调(调解有诉讼费减半、即刻履行的优势)。其余都是花架子,只是好看的政绩!
2、最大的问题就是执行,没有执行,法律没有威慑力,很多人明知自己责任,但是底气比受害者还足,这种心态,如何调解!3、今年前10个月,我镇共收到33个诉前调解案件,总共调解成功2件。33件中,一半是债务纠纷,一半是离婚案件。这两种案件能走到法院,一是没钱,一是没感情,说明前期已有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调解难度很大。再者,调解这种矛盾,费心费力。还不一定有结果。因此没人专门把他当回事。概括来讲就是没有专门的人员和经费来支持干这件事。4、诉前诉前,起诉之前!这不是法院应该参与的事!只能是在法院立案了的才由法院审理,起诉之前的纠纷,应该由村委会、居委会、社区、街办、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等这些单位参与解决纠纷,解决不了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才由法院管理。现实中反过来了,全部推给法院了,其实起诉之前没有立案的纠纷,法院根本无权干预,反而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了社会矛盾调解职能的那一堆单位部门袖手旁观了!5、昨天中院死活让我去调,嘉兴到镇江来去开车费用四百多,请假三天几百工资没了。结果双方吵了一架结束。6、调解逐渐沦为形式主义。
此外,有网友提醒,如果被告是个“老油条”,诉前调解可能会使原告失去最佳诉讼时机和财产损失。在动辄数个月的诉前调解阶段,被告可以对照原告起诉时所列的诉讼主张、理由及相关证据,“有条不紊”的处理相关涉案资产,甚至是折腾光、转移光应当赔偿的资产。对此,大多数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应该都是深有体会。
此外,诉前调解的协议内容及调解过程,本身是没有法律规范的约束和保障的,于是,很多法院都规定,凡是诉前调解达成的协议,法院都会予以认可,或是再走一遍立案程序走速裁途径,由法院按照诉前调解协议的内容出具法院调解书。
前者不免产生诉前调解斜协议内容违法,或是调解人员调解程序不公平不合法的问题,由此带来的调解协议内容,应该如何纠正的问题;后者怎会产生让当事人疲于应付各种流程、做无用功的情况。
尽管如此,诉前调解乃至类似的调解关节,却在司法诉讼中呈现出遍地开花的局面。立前调、执前调、判后调、二审前调等等,不时的就被一些法院当成了司法创新和工作亮点,拿出了宣传先进经验。真的像有网友说的,如今的司法诉讼,一家法院一个民事诉讼法,即便是多年执业的老律师,也不知道法院的下一步诉讼要求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