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举报爷爷”违法犯罪,近段时间成了频发新闻,也引发了争议。
有人认为这是值得提倡、推进法治的“大义灭亲”,甚至有些法律专家和教育工作者认为,任何人对违法行为都有举报的义务,无论举报人是自己的亲属还是其他人。
也有人认为,举报自己的家人,有悖家庭伦理,会让今后的家人之间如何和睦?而且,这些鼓励者没有告诉举报者的是,自己的直系亲属违法犯罪,将来会对其考学、招工等到来什么样的影响?
最新的新闻是,云南玉溪一名9岁左右的小学生,发现自家爷爷的床头柜里有几个罂粟壳,想起了学校普及的禁毒教育,于是毫不犹豫地拨通了报警电话。小朋友怕警察找不到地方,还特地到村口去迎接和带路。4颗罂粟壳,是爷爷10多年前一个朋友给的,一直没有使用。警察对罂粟进行了没收,进行了毒品宣传。事后,民警赶到小朋友所在的学校,为其颁发了“禁毒小卫士”的奖状,并且通过媒体报道了小朋友的事迹。
再之前,2024年4月,安徽望江,一名11岁小男孩被爷爷教训后,报警举报爷爷有枪放在老家仓库里。派出所民警立即联合村干部赶到,依法进行检查,找出了一把“土铳”。经讯问,爷爷王某曾用这把“土铳”打野兔,由于枪支老化,就一直闲置在家中。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作出处罚。
3月25日,“贵州警事”公布,上四年级的小杨,因产生厌学情绪,跟母亲吵了一架,还被在外务工的父亲杨某在电话里训斥了一顿,害怕父亲从浙江赶回老家“教训”自己,就想到了如何“报复”父亲。小杨想到在学校说过不能私藏枪支的事儿,便拨打110举报了爸爸有枪。公安局很快找到了小杨家,在其家中查获1把射钉枪和30枚子弹、53颗钢珠。经查,杨某几年前在外务工时,将一把射钉枪改造后用于打猎,放置在家中一直未使用,也未主动上交。目前,杨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民警也对小杨进行了一番开导,告诉他学习的重要性。
如此频繁的孩子举报自己的长辈,以至于出现了只要是怀疑就举报的程度。4月24日,湖北襄阳,一名小男孩拦下警车向民警举报,称爷爷在菜园里私自种植禁种植物罂粟。经现场仔细甄别和求助专业禁毒同事,民警最终确认,男孩所说的并非罂粟,而是与罂粟长得极为相似的虞美人。不知道,爷爷对于这样的孙子,今后会如何对待?
网上,对于孩子举报长辈违法犯罪的现象,分为了观点独立的两派,有法律人还专门普法性的写文章称,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人人都有举报义务,不分亲属远近,否则就是包庇行为。真的如此吗?记得上大学的时候,学习法制史的时候,印象最深的内容是,其中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具体的内容是,汉代之后的中华法系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发展到民国时期,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容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
当时有同学不理解如此内容,认为跟自己印象里和其他法律学科里的举报违法犯罪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之间存在矛盾。大学老师解释到,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是为了维系社会成员可依赖和信任的社会秩序的;法律之外,社会主流的行为规则是靠道德来约束和引导的,而家庭伦理则是道德规则的最底线。家庭关系,是一个社会稳定的最基础最广泛组织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的互不信任,势必带来社会关系的互不信任。因此,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道德,是包括法律关系在内社会关系稳定的基础中的基础。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18世纪就说过,“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这里的“风纪”,就是法律的意思,而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与亲密关系,则是“人性”;虎毒不食子、儿不嫌母丑等人性的善良,是法律清明、社会安定的基础,以维护法律的名义破坏人性,等于摧毁了法律的实施目的和存在意义。
《论语子路》中有:叶公告诉孔子:我的家乡有个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告发了父亲。”孔子说:我家乡的正直的人和你讲的正直人不一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有些网友说的更为直接,“严明的法制也要建基于人性,法理不外人情。如果法治有违人性就是不健全,既不能保障人的权利,也不能保障社会公正”。用法律名义鼓励亲人之间互相出卖和举报,就会使人与人之间毫无信任可言,一个连亲人都可以作为实现自己利益需要而毫不在乎的人,怎么可能会去顾及什么社会规则、法律规则,更别说什么舍己为人、为国为民而牺牲自己利益了。至于某些教育者乃至法律人一本正经的称,见到自己的亲人违法犯罪不去举报,就会构成包庇违法犯罪的违法犯罪,则纯属一知半解的胡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根据以上的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规定,只要采取积极行为帮助违法犯罪人员隐匿或是逃避处罚的,才会构成包庇情形的违法犯罪。而且根据各种的法律规定及行为规范,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从来都是一种鼓励和提倡的行为,根本不是一种不去举报就属违法的行为。最后想说的是,提倡、宣传和鼓励孩子去举报家人违法犯罪,实则是一种害人终害己的行为,这已经是有过无数惨痛历史教训的。希望以后新闻里,不要再看到孩子举报自己的长辈而受到表彰的新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