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重磅!
官方明确
在昆山,购房可以直接落户!
购房落户!昆山马上执行
6月25日
苏州市公安局发布
《关于实施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局、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吸引更多流动人口在苏州落户安居、就业创业,市局决定实施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的非苏州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拥有或者购买的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一)拥有本市合法产权住房的;
(二)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完成网签备案的。
房屋产权人、购房人为两人及以上的,需经所有产权人、购房人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申请立户迁入,同时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户口随迁,其他共有产权人、购房人不再适用本通知规定。
房屋产权人、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
二、申请材料
办理落户应当由本人到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江苏省居住证;
4.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购房发票。
申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投靠落户情形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登记信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或者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关系证明。
房屋产权人、购房人为两人及以上的,一并提交其他产权人、购房人同意落户声明和居民身份证。
三、受理审批
落户申请由属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户籍派出所(便民服务中心)受理,所属县(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申请人可以通过“省内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户口迁移,即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其他说明
1.本通知规定的合法产权住房,是指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2.不动产权证书不能反映出住宅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时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
3.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本通知与我市现行户籍政策并行实施,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执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公安局
2024年6月25日
8月1日起
昆山执行购房落户!届时
要落户昆山的小伙伴
可以多一个途径啦!
当然
不止于此
昆山超全落户政策已经帮大家整理好了
包括租房落户、投靠入户、
退休人员退回原籍入户、人才入户办理手续及咨询电话大家赶紧收藏或许能帮到身边有需要的人!
01
租房可落户
2023年4月
昆山公告
关于贯彻落实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提到昆山实行租房落户
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昆政规〔2023〕3号),为进一步明确我市非苏州户籍人员落户申请、办理等流程,切实保障落户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中直系亲属间投靠、干部职工调动、人才引进、宗教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按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所需材料要求办理。
二、按照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我市取消积分落户政策。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受理积分落户申请。
三、在昆山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生活的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落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明(含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与直系亲属共有、租赁房屋);
(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累计居住3年及以上);
(四)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为苏州市,在缴且连续缴纳3年及以上);
(五)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六)房屋产权人持本人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
(七)随迁人员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四、租赁住房落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市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承租人落户后,该房屋三年内不再受理同情形落户。
02
夫妻投靠申请入户
⑴书面申请(由投靠人配偶提出申请,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
⑵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⑶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⑷婚姻状况材料;
⑸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在本市拥有属于配偶的合法稳定住所,配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配偶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配偶直系亲属所有);
⑹家庭成员关系材料(配偶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为配偶直系亲属所有的需提供);
⑺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⑻投靠人原户籍地无业证明或无业承诺书;
⑼申请人存在特殊情形,上述材料无法明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另行补充的材料。
03
子女(未满18周岁)投靠父母申请入户
(1)书面申请(由投靠人父母一方提出,且为本市家庭户口)
(2)父母与子女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子女根据身份证实际申领情况)
(3)父母与子女居民户口簿;
(4)婚姻状况材料;
(5)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在本市拥有属于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
(6)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7)出生医学证明
(8)申请人存在特殊情形,上述材料无法明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另行补充的材料。
04
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
(成年未婚子女)
(1)书面申请(由投靠人父母一方提出,且为本市家庭户口);
(2)父母与子女居民身份证;
(3)父母与子女居民户口簿;
(4)婚姻状况材料(本人无法提供婚姻状况材料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予以核查或凭申请人当场书面承诺办理);
(5)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在本市拥有属于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
(6)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7)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材料;
(8)申请人存在特殊情形,上述材料无法明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另行补充的材料。
05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申请入户
(1)子女书面申请(父亲年龄超过60周岁或者母亲年龄超过50周岁,以及已退休人员,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
(2)父母与子女居民身份证;
(3)父母与子女居民户口簿;
(4)婚姻状况材料;
(5)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材料;
(6)子女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子女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7)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8)未到年龄的已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件;
(9)申请人存在特殊情形,上述材料无法明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另行补充的材料。
06
80周岁以上老人
自愿投靠成年子女申请入户
(1)子女书面申请;
(2)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户口登记在家庭户的提供子女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子女户口簿、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子女无合法稳定住所,户口登记在集体户口的,提供子女及配偶在昆无房产证明(昆山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在昆无房证明)、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供与集体户一致的现工作单位社保证明、单位落户意见;子女户口登记在人才市场集体户口的,需提供子女落户昆山后在昆正常交纳社保证明、现工作单位在职证明、人才市场落户审核意见;
(5)父母与子女居民身份证;
(6)父母居民户口簿;
(7)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材料;
(8)申请人存在特殊情形,上述材料无法明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另行补充的材料。
07
退休人员回原籍申请入户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4)婚姻状况材料;
(5)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昆山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在昆无房证明),经同意可以在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落户,需提供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迁往农村地区的,需符合《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
(6)符合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情形的,提供原本市户籍迁出材料;
(7)离退休证件;
(8)申请人存在特殊情形,上述材料无法明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另行补充的材料。
08
人才落户
根据2020年官方发布的
人才落户相关政策通知
昆山这几类符合条件的人员
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申请及办理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另外
苏州大市范围落户昆山的
申报材料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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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市范围内户口迁移申报材料
1、申请;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3、申请人存在特殊情形,上述材料无法明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另行补充的材料。
请申请人对照自身情况
按照对应情形准备材料
向拟迁入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
(江苏省内居民可同时提出“一站式”办理)
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以下这些电话号码,请收好
还有不清楚的,可致电咨询
投靠类户口迁移咨询电话:0512-57385852。
如需咨询人才引进(0512-55137206、55137211)等其他户口迁入途径的,请向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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