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律师函未查明事实可能对案件不利

律函速递 2024-09-27 08:25:29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627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因普瑞某公司在律师函中未能查明交易事实,所提交的送货单无法作为结算依据,最终法院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案例警示企业在发出律师函时,必须确保证据充分和事实准确,以避免在诉讼中陷入不利境地。

一、案情概述

本案中,普瑞某公司与渤海某公司发生货物买卖纠纷,普瑞某公司主张部分货款未结清,并单方提交了送货单作为证据,认为该送货单能够证明双方的交易事实。然而,渤海某公司对送货单的有效性提出异议,认为送货单存在涂改痕迹,并且双方曾签订的《物资代储协议》规定,货物应按实际使用数量进行结算,这与送货单的内容存在矛盾。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了普瑞某公司的主张。

二、法官评价

最高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时指出,普瑞某公司所提交的送货单存在涂改痕迹,且未能证明这些货物已实际交付。更为重要的是,普瑞某公司在向泥浆分公司发送律师函时,未能明确哪些货物已经结算,导致法院无法确定其主张的货款是否真实存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需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效证据,普瑞某公司未能举证充分,导致其在本案中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案件警示

该案警示所有企业,律师函不仅是发起法律行动的第一步,也是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律师函中的事实陈述和证据需充分、明确且准确无误,才能在法律程序中获得支持。本案中,普瑞某公司因未能在律师函中准确描述交易事实,导致送货单无法被法院认可为证据,最终失去胜诉机会。企业在法律纠纷中,必须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四、律师函的重要性

本案中的律师函并非仅为简单的通知,而是双方交易争议的核心环节之一。律师函不仅仅是表达诉求的文书,更是法院审查交易事实的初步依据。律师在未能查明/无法查明货款的实际结算情况下为普瑞某公司出具律师函,影响了案件的走向,甚至成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结语:

本案表明,律师函在商业纠纷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未能查明事实和提供完整证据将对案件的走向产生重大影响。普瑞某公司因未能在律师函中明确交易细节,最终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企业在起草律师函时必须尽可能详尽地陈述事实,确保所附的证据具有充分的说服力,以避免在诉讼中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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