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38: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恢复

益之道蔡小林 2020-09-04 22:57: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一、本条制定的来源和修改的内容

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均未涉及到监护资格的恢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首次规定了监护资格恢复问题。

本条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作了如下调整和修改:

(1)不再区分监护对象。

原规定只限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条规定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均可在被撤销监护资格后,根据本条申请恢复监护资格,即本条适用的监护对象包括所有被监护人,并不限于未成年人。

(2)将可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范围,从“原监护人”确定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

民法典将父母或子女之外的原监护人排除在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之外,主要是这类人再行发生撤销监护人资格事由的可能性较大,且与此关系相当的监护人选择替代性也较大。而父母与子女则不同,基于其产生真诚悔改的前提条件下,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恢复监护人资格,有利于监护关系双方重建良好和谐的家庭和情感关系,也是民法典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

(3)将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增设为判断恢复申请人监护资格与否的前提条件。

强调对于被监护人自主意志的尊重,是最有利于监护人原则的内在要求。因此,即使身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想要恢复监护人资格,也必须以获得被监护人谅解和信任为条件。

(4)将“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增设为申请恢复监护资格的消极条件,且不再将罪名和因犯罪而遭受之刑罚轻重作为考量标准。

二、本条规范的目的与含义

本条规范的主要目的在于,为人民法院应依何种标准,对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恢复监护资格的申请进行判断,设置具体规则。

从体系上看,本条属于监护资格撤销的制度范畴,是监护资格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之一,同时还包含了部分关于监护关系设立和终止的规则。

(1)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范围

本条规定,只有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在其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监护资格的申请,而其他监护人,则无论当初是以何种方式被选任而出,只要被依法撤销了监护资格,就不能再要求恢复。之所以将申请主体确定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主要还是基于对亲子之间较为特殊的血缘和伦理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效果假定与再行出现撤销事由风险之间的权衡考量。

(2)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判断标准

在立法过程中,有学者提出不宜在民法典中规定监护恢复制度,主要理由在于,监护的恢复将会打乱监护撤销后建立起的监护秩序,不利于为被监护人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且在实践当中“确有悔改”也难以有效证明,而且终止新监护人的监护关系也可能增加新的争端。

民法典最终设立了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制度,同时,对监护人资格恢复的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将有权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范围限定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另一方面还设置了诸多前置条件,以确保被监护人不会受到二次伤害。

具体有如下积极和消极要件:

第一,申请人恢复监护资格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一是确有悔改表现。主观上具有恢复监护人资格有意愿,提出申请时就已经可以证明;客观上恢复了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征求未成年人现任监护人和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对申请人监护意愿、悔改表现、监护能力、身心状况、工作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判断依据。

第二,被监护人同意。如果被监护人明确拒绝恢复原监护关系,法院一般不应作出相反的判决结果。

第三,消极要件,即凡曾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监护人,均不得恢复其监护资格,而不论其罪名及刑罚轻重,即使监护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也不得再申请恢复监护资格。

(3)监护关系恢复的法律后果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恢复申请人的监护资格,本条规定,将产生新监护关系设立和原监护关系终止的法律效果,监护人资格撤销时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也随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监护关系的恢复而终止。

三、其他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案件,按照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审理程序进行。

本条没有规定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期间限制,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以三个月至一年为申请期限。限定三个月后才可以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目的是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悔过和恢复监护能力的期限。申请恢复限定在一年内,是为了避免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以便让新的监护人能够更好履行职责。也避免冲击新建立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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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之道蔡小林

简介:建筑房地产法律专业,业余研究历史、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