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社保导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能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吗?

劳动法老曾 2023-10-06 15: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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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社保违法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从未缴纳社保、部分月份漏缴社保、未按照法定基数缴纳社保。

关于社保补缴的问题,属于社保部门的行政职责。

如出现以上情况时,应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补差。

以上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但是有一种情形例外。

02

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因政策原因也无法补缴,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种情形下,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

依据为【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

03

劳动者如果据此提出劳动仲裁,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一)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证据。

这部分重点证明主张的社保期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可。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卡、考勤记录等。可参考《打工人劳动关系常识第一课: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一文。

另外自己务必在社保系统中查询一下,确实不存在该用人单位的缴费记录。

如果是个人社保从未开户,导致无法登录系统查询,则可以去社保部门线下查询,开具相关证明。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补缴的证据。

这是最核心和最关键的证据。

查看各省的相关判例,大部分是由于无法证明不能补办的事实导致败诉。

有的是没有去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有的是直接依据某文件自认为无法补缴。

因此,在主张损失前,一定要确认社保无法补缴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相关待遇。

这种情况务必先去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

如社保部门告知无法补缴补办,则要求社保部门提供书面的答复意见、告知函或通知书,作为此部分证据。

(三)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实际损失。

按照性质,损失可以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养老待遇(退休金)。

其实只要证明了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待遇,这个损失已经必然发生了。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由于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所依据的内容纷繁复杂,而且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且对于不同保险项目的保险待遇计算规则不尽相同,如要求精准计算几乎不太可能。

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计算模型。部分判例和地方法规中,有的有规定,有的无规定。

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和计算方式:

1)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数额不明确的,可由当事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申请核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如认为有需要,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对有关费用进行核定;

2)用人单位应当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企业缴纳部分支付给劳动者,同时加付未缴纳至退休期间的银行同期利息作为赔偿;

3)用人单位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4)参考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计算,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为月基数,乘以应退休年龄至预期寿命之间的年限。

5)按照在该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计发2个月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具体的计算方式,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本地区判例。

第二部分为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其他四险。

这几个险种的损失计算,更是无据可查。大部分地区都没有详细规定。因为属于即时损失。

在看到的大部分案例中,均是对于养老待遇损失的主张。

其他四险的损失,其中湖北省规定医疗保险,可裁决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失业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工伤和生育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依据当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和生育待遇。

老曾认为,此部分损失,如已经实际发生(如发生工伤医疗等),根据实际损失赔偿,另外需根据用人单位应缴部分金额,加付银行同期利息作为单独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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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老曾

简介:能闭眼切土豆丝,略懂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