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8日,小刘和小陶在小区玩耍时捡到一个黑色打火机,俩人好奇玩火点燃了小区的某“僵尸车”,后火势蔓延导致旁边两辆车受损,小区物业公司在车辆起火后采取了灭火措施,事后受损车辆车主将小刘和小陶的家长大刘和大陶告上法庭,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大刘和大陶对两辆车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大陶赔付修车款22000元,大刘赔付修车款21500元。
后来,大刘和大陶认为物业公司对起火“僵尸车”未尽妥善管理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义务,致使发生火灾,案发时小区消防通道还被堵塞,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责任,导致灭火延误,扩大了火灾的损失,理应承担责任,故向平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平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区火灾事故发生时,被告物业公司虽不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侵权行为人,没有侵权行为,但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停放车辆负有管理、维护和安全防范的职责。被引燃的“僵尸车”长期停放在小区规划的车位处,视为废弃车辆,根据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3月3日发布的《关于清理整治市区废弃车辆的通告》第三条处置办法规定:“对无法通知的车主,或者经通知未按期处置的车辆,经拍照留档后实施拖离,集中停放至指定场所。”可知对于长期停放在公共停车位等公共区域的废弃车辆应及时进行清理,被告物业公司虽无权对“僵尸车”进行清理,但明知该车为废弃车辆,有义务将“僵尸车”长期停放在公共停车区域的情况报告给相关负责部门,被告物业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履行该义务,故被告物业公司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并存在部分过错。
本案中,造成火灾事故的侵权行为人为原告大刘和大陶之子,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理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因未尽管理职责承担次要责任,根据过错大小,平安区人民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大刘和大陶承担90%,被告物业公司承担10%。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第十八条第二款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法官提醒
监护人应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多向孩子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孩子对危险行为的辨别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否则出了问题可能需要父母来担责。另外,平安法院法官再次提醒广大物业管理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消防管理职责为住户筑牢这一层“安全防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