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某 小区自2018年6月起即实行业主委员会自治,该业主委员会在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已有注册、登记、备案。代为履行物业服务职能,并按标准每年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于小区卫生清扫、垃圾清运等。那么,业委会自管小区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吗?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0日,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并形成《2020年业务会第一次会议纪要》,会议形成决议:一栋一单元(无电梯)按每月每平方0.6元收取物业管理费,电梯房2-3楼按每月每平方1元收取,电梯房4楼以上按每月每平方1.1元收取。2020年4月7日,浏阳市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在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备案登记,该业委会成立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任期为三年。业主陈某拖欠浏阳市业主委员会2020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的部分物业管理费621元,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催缴后仍未交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621元。
被告陈某辩称,欠管理费621元属实,但业委会属于基层社会团体,不可以设立组织机构代码证,也不可以独立设置账户。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业委会是以业委会形成的决议来起诉被告的,决议是少数服从多数形成的表决,该决议没有征求被告的意愿,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是合同关系,所以本案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错误的。业委会与业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委员会是经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业主实施自治性管理的组织,具有自行管理物业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浏阳市业主委员会形成的《2020年首届业主委员会(全体)》及《2020年业务会第一次会议纪要》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某业主委员会行使了自行管理物业的权利,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业主委员会因此从事物业服务的公共事务而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故对原告浏阳市业主委员会要求被告陈某缴纳物业管理费62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令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浏阳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费621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