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有回执单。
对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收到民事申诉材料(起诉状、证据等),应当开具收到回执,法院立案后,会向起诉方发给受理案件通知书,这一受理案件的通知书就可以认定为法院立案回执单。回执是法院为了确认当事人提交材料的时间和内容而发放的一种凭证,一般包括起诉状收到时间、接收人员、收件人、案号等信息。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缺失或不符合法定要求,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补正或补充材料。如果当事人提交材料后长时间没有收到回执,建议及时与法院联系,查明情况。如果当事人的起诉材料被法院驳回或未受理,法院也会给予当事人书面通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