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重大利好来了

小豆丁说健康 2024-01-23 16:01:04

一省新规:评分为优的定点药店及相关人员(执业药师、店长、负责人、法人等),将降低检查力度,减少保证金比例,提高审批手续便捷性。

定点药店、执业药师评分“优”,日常抽查比例减少50%

近日,湖南医保局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根据该文件,信用主体主要分为机构(含定点药店)和个人(含执业药师、药店负责人、药店法人等)两类。

省医保局负责组织制定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规则,明确不同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规则、评价方式、信用等级等内容,并根据监督管理实际进行调整。省使用统一的信用评价规则对信用主体动态进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评价结果的动态变化作为信用记录存档。

以下是相关重点内容:

医保信用评价由加分模块(分值占30%)和扣分模块(分值占70%)组成。

医保信用级别设优级(A):85—100分、良级(B):65—85分、中级(C):40—65分、差级(D):0—40分四级。

对信用等级为A、B等级且不存在失信信息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分别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1.对A级机构类信用主体,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宣传。

2.对A和B级机构类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不高于原抽查比例的50%,减少医疗保障保证金预留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预拨付额度等措施。

对于等级为A的信用主体,原则上省市检查抽查比例不高于30%;对于等级为B的信用主体,原则上省市检查抽查比例不高于50%。

3.对A级的机构类、个人类信用主体,在政务服务事项方面提供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对A、B、C级参保人员提供医保信用支付,对A级参保人员提供“信易健”等便利。

(注:“容缺受理”是针对那些具备基本条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职能部门可以“暂时性容忍”办理,办事群众和企业只需在相应时间内补齐相应材料即可。最通俗的解释就是“手续未齐,申办事项一样办好”。)

4.国家、省或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D级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国家医保局:药店药师,纳入医保支付管理

无独有偶,其他地方规定和国家政策,也对定点药店、执业药师作出具体的细化管理要求,实行“记分制”。

例如,北京药监局近期印发《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一体化综合监管实施方案(暂行)》并提到,全市药店开展“风险+信用”评价,对风险低、信用好的市场主体减少打扰,尽可能减少对A类监管对象的不必要干扰。

对风险高、信用差的监管对象,要视情况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列入最高风险等级名单、严重失信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不设上限。

2023年10月,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明确,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药师(含执业药师、中药师)纳入为管理对象。

根据浙江温州《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协议管理规则(试行)》,定点药店的药师人员实行“行为积分制”管理,积分周期为一个医保年度,积分最高12分,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积分清零。若药师人员出现违规情形,则给予扣分处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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