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常常将为新员工办理进京落户指标作为招聘福利,他们将此视为一种专项培训,旨在保障员工的生活,并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例如,某公司与新员工李某在入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落户的事宜,并因公司不具备集体户口立户、开户的资质,还是找到其他单位代办。双方虽然没有书面约定由此产生的服务期,但李某在落户后仅半年就提出离职,这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并判决李某应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从劳动合同法角度看,劳动者只能与用人单位约定两种类型的违约金,即因专业技术培训约定的服务期所产生的违约金,以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产生的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其他情形的违约金。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时会在劳动合同或单独的协议书中约定,由用人单位办理本市户口,并基于此约定服务期以及违约金。这种类型的违约金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为由起诉,那么他们的诉讼请求将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支持。但是,如果劳动者的离职确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以赔偿其损失为由起诉。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约定、户口的稀缺性、劳动者的实际任职时间、工资标准、办理户籍的实际支出费用情况、对后续人才招聘的不利影响等因素,来酌情认定相关的损失。总的来说,用人单位不应为劳动者的离职设置额外的障碍或干涉劳动者的辞职自由。然而,同时我们也应强调诚信的重要性。如果劳动者的离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那么劳动者将面临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