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不再只有12个月了!

知策通 2024-08-28 15:37:36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可见,不管是在外国还是在中国提出首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需要在12个月内要求优先权,外观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需要在6个月内要求优先权。

然而,《专利法实施细则》在2023年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细则”),于2024年1月20日生效。其中新增了优先权超期恢复制度(新细则36条)、优先权增加与改正制度(新细则37条)。

第36条: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可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超过12个月优先权期限后可以在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优先权期限延长为14个月。

适用规则:

(1)在后申请与要求优先权必须同时提出;

(2)恢复优先权请求可以在递交在后申请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同时必须在优先权日起14个月内提出;

(3)外观设计申请无法进行优先权恢复

以下为举例说明:

看来,只要在14个月内提出在后申请,就有救济途径可以实现要求优先权。

第37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可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超过12个月优先权期限后可以在4个月内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在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新增或改正优先权期限延长为16个月。

适用规则:

(1)在后申请在12个月内提出;

(2)在后申请要求至少一项优先权;

(3)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请求必须在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出;

(4)外观设计申请无法进行优先权增加或者改正。

需要额外注意的是,新细则36条和37条不能重复使用,因此,已经依照36条恢复优先权的不能再增加或改正优先权。

以下为举例说明:

看来,在后申请必须在12个月内提出,并且至少要求一项优先权,才可以实现在16个月内改正优先权或者增加其他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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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知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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