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银行存款120万不翼而飞,银行推出员工背锅,银行无责

博瑞说历史 2023-12-22 11:42:54

把钱存银行就安全了吗?

不一定,最近纪阿姨就遇到了一件烦心事。

纪阿姨:我的120万存款你们不负责?还要问我偿还13万贷款?

建设银行:你的120万存款我们不知情,如果你不按时偿还贷款,我们将走法律程序,将您列入不良征信名单。

一、案件回顾

1. 偶然结识董某

纪阿姨是一位勤劳朴实的农村妇女,家境不富裕。

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靠着自己和老伴在农村种地和外出打工有了一定的积蓄。

辛辛苦苦的供养着一儿一女在城里读了大学。

二老年事渐高,体力逐渐不支不再适合从事重体力劳动。

大女儿很念父母的养育之恩。

在城里落了脚后把父母接到城里来养老。

大女儿工作很忙,除了给生活费之外无暇过多照顾父母。

小儿子在一线城市读研究生,异地也无法陪伴父母。

二老感觉这城里哪儿都好,就是没有归属感。

纪阿姨在一次去银行取钱的时候遇上了董某。

董某年纪与她大女儿相仿,对待纪阿姨非常热情。

纪阿姨看不清、不认识字,董某就耐心给纪阿姨以通俗的语言讲解各种政策、规章制度和活动礼品。

这让长期无人聊天解闷的纪阿姨心情很舒畅。

一来二去纪阿姨与董某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

董某会在银行活动积分送鸡蛋等活动时热情的打电话提醒纪阿姨。

纪阿姨也非常乐意参加各种活动,帮助这个“忘年交”董某完成工作任务。

2. 贴心董某获纪阿姨喜爱,将120万积蓄交予打理

就这样几年后,董某在纪阿姨心里是非常贴心、值得信赖的朋友了。

在这几年的相处下,董某也得知纪阿姨有一笔120万的积蓄。

于是想把纪阿姨发展成为自己的大客户。

便开始给用心纪阿姨介绍她们建行的理财产品,承诺丰厚的利息。

凭借着纪阿姨对她的信任,纪阿姨答应购买董某推荐的理财产品。

几年如一日,董某贴心的为她的大客户——纪阿姨服务着,有多少利息了还会定期告诉纪阿姨。

时不时带上一些生活用品去看望纪阿姨,陪着纪阿姨聊聊天、帮着做一下家务。

3. 小儿子结婚,取款时毕生积蓄不翼而飞

时光飞逝,小儿子也到了结婚的年龄了。

小儿子自己在校期间找了对象,纪阿姨也省心了。

大城市房价不比小地方,小儿子刚工作没几年,连首付也没法付。

纪阿姨决定将自己多年的积蓄拿出来去给小儿子买房结婚用。

于是在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纪阿姨去了她存钱的建行要把钱转给她小儿子

接待的柜台员工帮助纪阿姨查询了余额,告知纪阿姨里面没存款,并问纪阿姨有没有其他的卡。

可是纪阿姨只有一张卡,银行柜员反复确认这张卡里没有余额,您的个人信用账户还有贷款13万需要及时偿还。

纪阿姨质问银行我的存款哪去了?

银行称他们也不知道。

纪阿姨不相信,问你们银行的董某去哪了,我要她告诉我

大堂经理此时也来了告知董某在半年前从我行离职了,去哪了我们也不知道

4. 银行:13万贷款请结清一下,不然上征信

银行告知纪阿姨,您既然来我们银行了就需要向您了解一下情况。

这13万信用贷款您有能力偿还吗?

如果没有能力偿还,需要联系家人帮您偿还。

不然越拖要还的越多。

如果预期不还我们会走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将您列入不良征信名单。

纪阿姨听到这消息如同晴天霹雳,打了大女儿电话,将此事告知大女儿。

大女儿听了这件事,赶紧请假赶来银行。

了解了情况后纪阿姨女儿选择报警处理。

5. 警方介入,锁定嫌疑人董某

警方赶到现场了解情况之后,以银行卡为抓手开始查起。

经调查发现,该银行卡的近两年内有多笔交易流出,每笔金额刚好在大额交易监管范围之内,且流入账户为不同的个人及公司账户。

该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已被更改,不是账户主人纪阿姨的。

警方根据预留手机号、多笔交易记录和纪阿姨的描述,运用经侦技术手段,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前建行员工董某。

三个月后,警方将犯罪嫌疑人董某抓获,被抓获时身上存款仅余5万余元。

董某交代,一开始她确实尽心尽力给纪阿姨推荐理财产品。

但是后来看着自己微薄的收入,逐渐对纪阿姨的钱动了不良心思。

利用纪阿姨对自己的信任,将预留手机号改为自己的

并逐步将存款分笔转出,哄骗纪阿姨办理了个人信用卡,为自己所用。

董某表示认识到所犯的罪行,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二、案件关键点

1. 董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应该怎么判?

2. 在这个案件中银行付什么责任,应该怎么处罚,纪阿姨信用卡还需要偿还吗?

3.纪阿姨的钱能否追回?

三、法律分析

1:董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应该怎么判?

对于董某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一般参照以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董某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储户纪阿姨存款120万,属于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如果警方调查后认定以上事实成立,理论上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10年。

关于董某冒用纪阿姨银行卡一般依照以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董某哄骗纪阿姨办理了信用卡并冒用,涉及金额数额巨大,如果经警方调查后认定以上事实成立,理论上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10年,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在这个案件中银行付什么责任,应该怎么处罚,纪阿姨信用卡还需要偿还吗?

在本案中银行的责任一般依照以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银行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

单位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损害,由单位承担。

由以上法条可知,银行有责任监管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合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因此出现这种事情,银行有监管不力之责,应当向纪阿姨进行赔偿。

关于被盗用信用卡纪阿姨是否需要还款的问题一般依照以下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信用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纪阿姨银行卡被冒用,经公安机关立案后,被董某盗刷的13万不需要偿还,由盗刷人董某负责偿还。

3:纪阿姨的钱能否追回?

纪阿姨追回的钱理论上由银行的赔付、董某剩余存款和被董某转出钱财的拦截与追回部分构成。

很遗憾在本案中纪阿姨的钱无法全部追回,最终银行赔付70万人民币,董某剩余存款5万人民币,免除13万信用贷款,董某转出钱款未能追回。弥补纪阿姨损失75万人民币,仍亏损45万人民币,令人心痛!

在以上事实成立的前提下,本案是银行员工董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客户纪阿姨的信任对客户实施的一起犯罪。

由此案我们可以知道,普通人在面对这样犯罪的时候是多么的无力,案件侦破后财产也很难全部追回。

有的事情我们可能暂时无力改变。

那作为普通人,我们能做的就是提高防骗意识,一切与金钱相关的要慎之又慎,多关心关心父母的生活,防患于未然,让身边的亲人不再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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