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杀猪售卖获利3000,被罚数十万,不知者无罪,还是违法必究?

博瑞说历史 2023-12-22 11:41:13

广西村民杨某宰杀了一头自家养的猪,总共才卖了三千元左右。

结果还没把钱焐热,就收到了一个令他难以接受的通知!

他一个普通的农民,到底犯了什么错?

案件回顾

1.我只是“杀了头猪”

在农村,几乎家家都会养猪。

毕竟那时除了种地,这些家禽也可以提高一些生活收入。

“买卖家禽”在农村,更是见怪不怪的事情。

人们对于“法律知识”并没有过多了解。

更何况,那时的法律科普与宣传并没有让所有人都得以学习。

这位村民杨某就是一位对法律几乎一无所知的人。

杨某眼见自家的猪一天天长大,到了该宰杀的时候。

于是便把猪拉到屠宰场进行宰杀,想着能够多一份收入。

毕竟自己也要靠着养猪,用来维持生计。

获得的一百多斤猪肉,杨某给自己留了一部分。

剩余的便卖给了亲戚与邻居,共计三千元左右。

然而口袋中的钱还没有捂热,便被一个突如其来的消息直击内心!

02.“处罚”总在不经意处出现

农管部例行检查时,发现了杨某私下宰杀售卖猪肉的事情。

当时杨某内心慌张不已,并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错事。

在他们调查过后,确认了这头猪是杨某饲养的。

然后还被杨某宰杀后,售卖给了邻居以及亲戚。

接下来“市监局”来到杨某家中,给了他一个难以接受的处罚!

“十万元”对于一个普通的农民来说,其实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而杨某面对这样的通知,内心久久难以平静。

那时候的农村,人们经常将自己养的鸡鸭鹅拿到市场上售卖。

所以,杨某并没有认为自己的行为有所不妥。

他在院子里面无表情地看着手中的罚单,但心中早已翻江倒海。

挣了三千元,却被罚款十万元。

一时之间杨某确实想不明白,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结果?

03.“我”做错了什么?

杨某只是杀了一头自己养的猪。

“猪”对于他来说就是生活的一部分。

他始终想不出:为何不能宰杀自己的猪?

村里人得知此事后议论纷纷,大家都在为杨某鸣不平!

于是有两种声音,充斥在他的耳边。

有人说:法律就得遵守,不能违反。

有人说:处罚过于不合理,这是在打压农民!

杨某对于不合理地处罚,提起了“行政诉讼”。

他认为:“市监局”罚高了!

那么杨某的诉讼请求,真的能得到公正的裁决吗?

判定的“关键”标准

1.明文规定,不得触犯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未经指定地点,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不能从事生猪屠宰的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的“自宰自食”是除外的!

也就是说:只要售卖猪肉,必须要通过定点的屠宰场进行检验。

只有通过质检后,“合格”的猪肉才能流入市场,进行售卖。

这一做法是为了防止有“疫病”的猪肉流入市场,造成隐患。

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在家自行宰杀并进行售卖,并且没有经过防疫检验以及定点场地宰杀,其行为可以构成“违法行为”!

那么杨某被处十万罚款,到底是不是正常处罚呢?

2.十万元处罚是否“合理”?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杨某的这种情况只需接受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

最多就处罚一万多块钱,但是法院历经一审与二审后都驳回了他的诉求!

背后原因,竟是因为“食品安全法”里面的相关规定。

最低处10万元罚款,最高处1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在中国有明文规定,农民自家屠宰以及销售猪肉的行为。

主要涉及的相关法律就是《食品安全法》。

而《食品安全法》的效力要高于《生猪屠宰条例》。

所以“市监局”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行为!

在我国,除了宰杀后自己食用之外。

自行宰杀生猪肉,进行销售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面对这样的判决,杨某内心有苦说不出。

自己的全部积蓄加起来,估计还不够被罚的钱!

3.“普法力度”与“人文情怀”再深入一些吧!

其实在农村,有很多农民都不知道自己的这些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确能够提高对于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市监局”通过对“私宰乱宰”的行为严厉查处。

使私自屠宰者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之处。

从而提高“食品”的安全度,让人们吃得“放心”!

都说“法律是把双刃剑”,人们可以把法律当作“武器”。

用来捍卫自身的权益,但是法律也需要有“温度”!

在中国,行政处罚本就应遵循公正公开性、合法性、教育性以及比例性原则。

十万元的罚款,对于富裕的人来说不算什么。

但对于一个普通农民来讲:那可是“保命钱”!

其实许多人都认为:宰杀自己的猪,进行售卖没有什么问题。

尤其在农村,这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由此可见,普通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有多“浅薄”!

希望相关部门可以认真进行调研,并向农村及时地进行“普法宣传”。

比如:农村到底能不能养鸡鸭猪,这些家禽的肉质是否“安全”?

过年杀猪,自家吃不完的猪肉是否卖给别人?

毕竟有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养的猪,卖给别人会被“高额罚款”!

想必在他们的指导与监督之下,农村肯定会少很多的“严禁”。

“食品安全问题”也能很快,得以妥善解决!

法律分析

如果能实事求是地从农民的角度多考虑一下。

如果能从杨某“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再思量一下。

如果能把相关法律规定学习一下,或许就不会造成这样的结果!

其实杨某的处罚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但很遗憾,他们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要么确实“不清楚”,要么知道但刻意不执行。

他们工作的始发点,并不全是为了教育以及指引农民。

更实际一点的是:奔着那些“罚款”而来!

“有法可依”是很重要,“执法必严”的确也非常重要。

但是法律的“宣传力度”也不可忽视,因为它同等重要!

尤其广大的农民群众,基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对法律知识十分匮乏。

他们对法律意识淡薄,对许多涉农法律法规并不清楚,甚至从未听说过。

那么有些农民的“无意识违法行为”。

所有的责任都要归责于他们吗?

还有对于他们的“高额处罚”,分明远远超出违法所得。

甚至对于农民,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生活负担。

那么罚款,对于他们来说真的“公平”吗?

如果按照“比例性原则”。

罚款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以及违法所得“相适应”。

杨某的案例也引起了社会层面的激烈讨论。

例如:在可以保证食品安全的同时,如何能合理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以及怎样向农民提供适宜的渠道与支持,使得他们可以合法安全地销售自己的“农产品”?

这些问题都是有待解决的。

相关部门也应当重视这些已经存在的问题!

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新修订版)第二条规定:个人自宰自食可以不实行定点屠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要求,农民自养的生猪可以在家宰杀食用,但不得出售。

所以自家养的猪“自家食用”,是不需要到指定地点宰杀。

同样也不用通过各种检验,可以自己放心大胆地杀着吃!

切记,不能拿到公开市场进行售卖!

如果这样做了,那么将会面临像杨某一样的处罚。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都能够切实地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空闲时间可以学习一些法律法规,使自己了解一些“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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