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仙游县思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结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02民初10009号民事判决,被告仙游县思妙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氏化妆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65000元。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我方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了原告何氏化妆品公司是第125017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涉案商标在核准注册后使用在个人用除臭剂等产品上。原告为此投入了资金进行品牌推广与宣传,且根据原告所获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可见,原告“何氏净狐臭净”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知名度。
被告思妙贸易公司在京东开设的网店“思妙个护专营店”销售“何氏净狐臭浓缩液”去狐臭产品,在商品名称处使用“何氏净遗传狐臭款老配方升级前......”、销售的商品外包装、内包装、宣传页面、说明书等处使用“何氏”、“何氏净”等文字,该使用方式具有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而其使用的“何氏”、“何氏净”文字与原告涉案权利商标中的“何氏”文字相同,属于相似商标。被告展示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相同,此种使用方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将被告销售的产品误以为原告销售产品或者认为与原告有关。为此,涉案被控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至此,我方已成功为何氏化妆品公司代理多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有力维护了何氏化妆品公司的品牌价值,为何氏化妆品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建立了坚实的法律屏障。我方法律诉讼团队也将一如既往地利用专业技能,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始终得到最高程度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