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俗话说“官官相护”,在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建设已经取得重大进展的今天,这种现象仍有发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贾华律师就承办了一起这样的案子,当事人因为征地项目并未办理相关征地手续向当地县政府申请查处,县政府却不予回应,在答辩时甚至说委托人“漫天要价”,蛮不讲理,好在,在贾华律师的帮助下,县政府承诺在两个月内给委托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案情回顾
范某在河南省郑州市某村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因“加油站项目”,范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过程中,范某发现征地主体并未下发相关公告,也未公示安置补偿标准,加之征收部门给出的补偿费用过低,范某未能和相关部门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因此他对征地项目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为打消疑虑,范某向政府部门申请了信息公开,经过自查,果不其然,他发现征地项目并未办理相关征地手续。但由于相关主体已经开始实施征收、占用土地,范某的房屋也已经被拆除完毕,于是他在2023年10月5日向县政府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请求:“就加油站项目中存在的违法征收、违法占地行为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但县政府在收到该申请后,始终没有作出答复。为督促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范某找到了在征地拆迁领域素有权威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贾华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过程
贾华律师在调查取证后认为,委托人于2023年10月5日向县政府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请求县政府依法对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作出书面回复。但是其并未对该申请进行回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实属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贾华律师帮助范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县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违法;2.判令被告县政府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并对原告提出的查处申请作出书面回复;
法庭上,被告息县人民政府辩称:一、答辩人未收到原告于2023年10月5日邮寄的《查处申请书》,原告已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进行维权。二、原告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向街道办申请行政赔偿,且在合法、合理、兼顾与已拆迁群众利益均衡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赔偿。
法院全盘采纳了贾华律师的辩护观点,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监督其所属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范某认为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该征收项目涉嫌存在违法,向县政府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就该项目中存在的违法征收、违法占地行为履行查处职责并向其书面回复。县政府收到该申请后应依法作出处理,而不是不予理睬,被告辩称没有收到查处申请,但原告提交的邮寄底单显示由被告工作人员签收,且被告当庭认可邮件签收人为其工作人员,被告工作人员的疏忽责任不应由原告承担,应当认定被告收到了查处申请。
经本院释法,被告承诺在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但原告坚持要求人民法院直接依法判决。故被告收到原告查处申请后,未予答复行为应确认违法,原告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判决如下:责令被告县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针对原告的查处申请作出答复。
在明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对土地征收项目的查处职责。然而,在实践中,县级人民政府或多或少的都会与违反程序的征地项目存在利益关联,因此大多不会履行法定职责对涉案项目进行查处,本案就是一个典型。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县政府在两个月内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可以联系律师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此时维权因为事实比较清楚,可以说是一打一个准,切记一定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维权越晚,证据越难收集,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