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职工发现自己的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待遇,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向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咨询。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果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可一次性补足。然而,该女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几份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只有2300元/月,远低于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此外,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之外的收入,且女职工没有入账凭证和签收单,导致证明其生育前的真实工资标准非常困难。调解员建议女职工回去寻找与公司的邮件、短信、微信、QQ等记录,以证明其真实的工资收入标准。通过耐心引导寻找,女职工李某发现了自己在公司内部聊天软件中与公司的人事谈及工资标准问题的记录,以及公司通过微信发送给她的某个月工资计算标准的图片和手机里的几张工资单照片。此外,她还发现有两三个月的工资是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获得的。这些证据单独来看可能难以证明实际工资收入标准,但综合起来可以相互印证,时间、金额也能够一一对应,成为支持其诉求的有力证据。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采信了女职工月工资收入15000元的主张,并通过耐心细致地协商、沟通,最终双方顺利达成和解,女职工获得了差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