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张,小陈因个人原因未申请休年假,且在前一年,他休了2个月的病假。因此,公司拒绝支付年假补偿。
是否享有当年的年休假,需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和请病假的时间来判断。若请事假而不享受年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除工资。所以,即使请了事假并被扣除了工资,劳动者仍应享有当年的年假。
对于工作已满10年但未满20年,且因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人员,不再享受当年病假待遇。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认为小陈的工作年限已满10年(但未满20年),他在2017年因病请假未达3个月以上。因此,在2018年解除劳动合同时,他仍有10天年假因工作原因未得到休。故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必须支付小陈2018年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享受当年的年假需要符合五种情形: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假天数;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