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只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提供有效担保,法院才会解除高消费禁令。在当事人已不再担任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是否当然应当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呢?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虽然被执行单位将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但原法定代表人仍须举证证明其并非被执行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否则,其关于解除或者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申请不能得到法院准许。综上,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不当然可解除高消费限制禁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7. 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