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决定是否给予“试用期转正”的问题上,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采用明确、客观和公正的标准,而不是模糊、事后或主观的标准。在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因素“录用条件”方面,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时,就为每一位劳动者设定具体、客观的考核标准,而非使用主观、抽象的条件作为标准,并且该考核标准必须经过劳动者的确认。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在发生争议时,仲裁机构或审判机构能够根据这些明确的考核标准来评判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在行使单方面解除劳动者的权力时,往往缺乏充分的认识或随意任性,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赔偿的责任。在解除试用期员工的过程中,一些公司往往存在以下问题:未在劳动者入职时让其确认有关录用条件的考核标准;公司提供的评估表上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是抽象的。这些做法导致在发生争议时,仲裁机构无法根据劳动者未签字确认的评估表来判断劳动者是否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员工存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那么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