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种情况:
一、发出被迫离职申请书在前,补发欠薪在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过一个周期(一个月),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已经存在了拖欠工资的行为,员工向单位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单位事后补齐不能消除此违法行为。员工通过劳动仲裁依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补发欠薪在前,发出被迫离职申请书在后。如果在员工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之前,公司及时将工资发放的,违法事实已经终止,员工一般不能在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员工在以此为由离职前已支付欠薪,员工并不一定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比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第5条第2款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前补发了未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已经纠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曾经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亡羊补牢的条款并非一定被适用或采纳,因此,公司存在欠薪的情况应当尽快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避免产生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对员工来说,应当尽快在公司补发欠薪前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即使单位补交欠薪后,员工依然可以选择提交被迫离职通知书,但是可能因单位已纠正违法行为而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