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公司让我填写了两份劳动合同,详细列明了单位、岗位、报酬及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条款,但公司收回合同后只表示盖完公章后再给我,但实际上我只拿到一份公司未盖章的空白合同。半年后,公司强迫我离职,并在我提起仲裁后出示了一份伪造的与外地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复印件,声称他们是代对方招聘,我是对方派驻在他们公司工作的,与他们没有劳动关系。这家外地公司是他们的关联公司,但我从未签署过这样的合同。我自己持有的合同没有公章,我担心仲裁庭会采纳他们提供的合同,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回答:
劳动合同是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首选依据,你目前持有的劳动合同没有单位盖章,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此仅凭你的陈述尚不足以证实公司与你已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同时,由于对方提供的劳务合同是复印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因此,在无法提供原件核对以确保其真实的情况下,公司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招聘过程中,确实存在劳动者先行签署劳动合同后再由用人单位盖章的情况。但在缺乏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我们通常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情况,结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因此,不必过于担心,建议你针对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并结合你的诉求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提交给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