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公司财务的小林劳动合同期满后,小林这位精通电脑的专家被调到了公司的微机室工作,他的新岗位需要他的电脑技能,为公司贡献更多的价值。然而,当公司想要与他续签合同时,却告知小林因为他的工作岗位有所变动,需要再约定2个月的试工期,你说这合法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然而,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单位不能以能力尚待提高、调岗等理由重新约定试用期。
在本案中,小林的岗位虽然发生了变化,但此前用人单位已在两年的实际工作中对小林的精神状态、工作能力、个人品质等进行了考察。因此,公司不能再次约定试工期,而应当撤销这个决定,否则小林可以告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