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公司赔偿其到哺乳期结束的工资。然而,法院是否支持这种要求存在分歧,因为这涉及到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可能因地区而异。一些法院认为,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期间享有特殊保护,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导致女职工受到损失。
以广东广州地区(2023)粤01民终2924号案为例,公司违法解除与赵若曦的劳动合同,2N及赔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都要赔偿。原因是:
1.2N赔偿金: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2N赔偿金;
2.孕期工资、哺乳期工资:公司依法应向女职工支付工资直至哺乳期结束,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产假工资及生育奖励假工资:公司导致女职工无法正常享受产假工资及生育奖励假工资,依法应向赵若曦支付产假工资及生育奖励假工资。
4.产检费和生育医疗费损失。剔除不属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新生儿相关费用后,公司应向女职工支付产检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损失元。
参考依据:
《广州市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劳动争议部分)》2010
第十五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雇,因客观原因造成三期待遇损失的,如何补偿?答: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