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张某与某门业公司的业务代表刘某曾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某负责承建该公司的防火门安装工程。在此背景下,张某雇佣了谈师傅来进行防火门的安装工作。然而,在谈师傅进行门框卸载的过程中,不幸从车上摔下,导致其左手骨折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为17143.31元。
第一,张某与某门业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谈师傅在张某的指派下,于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劳务,并由张某根据提供的劳务情况向谈师傅支付报酬。因此,可以认定谈师傅与张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若受到损害,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事件中,张某作为工程的承揽人,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却仍承揽了防火门工程,并雇佣谈师傅进行卸货和安装。然而,在工作中,张某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暴露出明显的过错。另外,某门业公司作为定作人,明知张某不具备相关资质,却仍将工程承包给他。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监督提醒义务,同样存在过错。谈师傅在作业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以致发生了摔下车受伤的事故,也存在明显的过错。
第三,由于在此事件中,谈师傅、张某和某门业公司三方均存在过错,因此他们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若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谈师傅、张某和某门业公司的责任应适当减轻。
最后,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谈师傅应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张某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金额为56191.72元;而某门业公司承担剩余20%的责任,赔偿金额为30585.86元。二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