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正在休年休假,期间接到了公司负责人的电话,提出要将他从管理岗位调整到销售岗位,原薪酬不变,并额外支付销售提成。然而,韩某表示自己没有销售经验,不同意调岗。双方协商未果后,韩某在7月26日致电公司负责人,提出如果调岗协商不成,意味着公司没有他的岗位了,他要求辞职。公司要求他在第二天休假期满后返岗继续协商。然而,韩某并未返岗,且连续三个工作日都没有回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于8月1日以韩某旷工三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韩某则认为公司的调岗行为已经违约,他有权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辞职,而且他的辞职是有原因的,并没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因此,韩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公司并未理会他的要求。仲裁委在审理此案时,首先确认了以下事实:当公司与韩某协商调岗时,公司并未单方面强行调岗,而是希望就变更劳动合同继续与韩某进行协商。然而,韩某在假期届满之后并未返岗。因此,双方并不属于协商调岗不成的阶段。因此,韩某的辞职理由并不存在。另一方面,仲裁委认为韩某在口头辞职后就未返岗上班的行为构成旷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韩某是口头辞职而非书面形式提出,且在公司尚未允许他立即离职且未办理离职工作交接的情况下就擅离岗位,这一行为构成旷工。因此,公司有权以韩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综上所述,仲裁委认定公司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同时指出劳动者在辞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