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苗曾担任一家公司的抖音出镜主播,离职时她提出了删除所有出镜视频的要求,但却遭到了拒绝。
这个纠纷最终闹到了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虽然小苗和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的肖像使用协议,但小苗在合作期间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小苗肖像的许可使用。然而,在合作结束后,小苗多次要求删除相关视频,这表明她已经通知公司终止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法院确认,合同在双方达成仲裁和解协议之日已经解除。在合同解除后,公司不再享有对小苗肖像的使用权。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必须立即删除涉及小苗的视频,并在主页面发布道歉声明,同时保留一个月。至于小苗的其他诉讼请求,则被法院驳回。在此,法院特别提醒,即便是在存在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的情况下,公司也不应随意使用主播的肖像。为了降低可能出现的纠纷风险,建议双方在合作之初就签订明确的协议,规定肖像使用的平台、期限等相关细节。因为主播行业的流动性较大,如果合作关系结束后公司仍想继续使用主播的肖像,那么必须获得相应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