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恤金。其标准需根据缴费年限和退休时长来确定。其中包括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死亡抚恤金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病故抚恤金。在职人员的死亡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其中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退休人员的死亡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二、丧葬补助金。根据人社部发〔2021〕18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三、供养亲属救济费。其标准为6-12个月死者本人工资。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救济费的问题,最早出自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尚未废止)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以上待遇中,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都是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但是,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上述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在地方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丧葬补助金(用人单位尚未给死亡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