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在领取“两金”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上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生工伤的职工只有在解除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后才能领取“两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已领取“两金”的职工不得继续在原用人单位上班或者不得重新与原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因此,领取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职工仍然可以回到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
第二,工伤职工已领取“两金”并不意味着此后不能再享受“两金”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意味着,只有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职工不得重复领取“两金”。但是,这并不否认该职工有就高领取一次“两金”以及在发生二次工伤后还享受除“两金”外其他工伤待遇的权利。
综上,如果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发生两次以上工伤,应当按照“最高伤残-其他伤残”的模式向计发“两金”,比如前一次九级伤残领取两金后又遭遇五级伤残,第二次两金的计算方法为:以五级伤残所应支付的“两金”,减去以九级伤残所应支付的“两金”,所得的剩余部分就是第二次能获补助金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