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犯人生活费标准偏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司法部
(1985年9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哈尔滨、沈阳、大连、西安、武汉、广州、重庆市财政局、司法局,南京市财政局、司法局:
近几年来,由于生活用品价格上涨,特别是最近肉价和其他鲜活商品价格放开后,现行犯人生活费标准普遍偏低的问题较为突出,各地劳改企业要求准予适当提高。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劳改工作政策,保障犯人正常生活需要,特就上述问题作如下通知:
1.犯人生活费,包括伙食费、杂支费、被服费等,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司法厅(局)本着既要有利于促进犯人改造,又要根据财力可能的原则,分别加以修订,并报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2.适当提高犯人生活费标准的经费来源,除肉价补贴经费按国务院〔1985〕35号文件和财政部〔85〕财预字第51号通知的规定处理外,其余部分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即现在劳改业务费开支的,仍由劳改业务费安排解决;劳改业务费安排确实不足的部分,可通过适当提高假定工资提取标准的办法解决。少数企业由于提高假定工资标准经济上有困难的,财政部门可酌情调整其盈亏包干指标。少年犯和“严打”以来新增犯人由财政拨款解决经费的部分,仍由财政拨款解决。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360:关于解决犯人生活费标准偏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