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原因裁员时,这些员工要优先留用!

劳动知库 2023-11-23 19:44:23

袁女士与所在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然而,今年十月,公司为了扭转亏损局面,决定裁减包括她在内的三分之一员工。面对家庭经济压力,袁女士一再请求公司留用,但最终仍被公司裁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遇到破产重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确需裁减人员时,可以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裁减。然而,裁员并非随意进行,必须遵循民主议定、履行告知义务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等相应程序后方可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袁女士与所在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其家中还有需要赡养的父母和抚育的子女,明显属于优先留用之列。公司硬性裁员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袁女士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向公司主张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应当在裁员时优先留用。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6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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