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7年1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卓某某任x县某医院西药房药品调剂员期间,利用掌握该医院医生处方信息的职务便利,将医生处方使用药品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等的统计数据(以下简称“统方”)提供给药品推销员翁某某(已判决);
以便翁根据统方将相关药品回扣款贿送给处方医生,被告人卓某某从中收取翁某某贿送的统方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3517.4元;
又与药品推销员李某某、雷某某达成协议,对药品注射用葛根素、复方枸橼酸铁胺糖浆等进行统方并代向医生发放回扣款,从而收受李某某、雷某某贿送的药品回扣款15032元。
二、具体受贿
1.2007年1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卓某某为翁某某提供统方帮助。该医院共处方使用药品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25369支、注射用七叶皂苷钠18979支,注射用盐酸甲氯芬酯7382支、黄豆苷元片9824盒、注射用灯盏花素3220支;
被告人卓某某对上述的前两种药品按每支0.3元、后三种药品按每支(盒)0.5元从翁某某处收受统方费共计23517.4元。
2.2007年4月至2011年4月,药品代理商李某某向x县某医院推销药品注射用葛根素,被告人卓某某负责为之统方及向处方医生发放回扣款。x县某医院共采购该药品5152瓶,李某某按每支4.5元或5元的回扣陆续将回扣款计24886元转账存入卓某某建行卡上。
该院医生处方使用注射用葛根素共计5131瓶,被告人卓某某雇请药品代理商吴某某代为以每瓶3元向处方医生分发回扣款计15393元,又以每瓶0.5元支付吴某某手续费2565.5元,剩余6927.5元被其占为已有。
3.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药品代理商雷某某向x县某医院推销药品复方枸橼酸铁胺糖浆,被告人卓某某负责为之统方及向处方医生发放回扣款。x县某医院共采购该药品4300瓶,雷某某按每瓶6.5元(2008年5月下调为每瓶6元),通过银行转账陆续将回扣款计27450元转账存入卓某某建行卡上。
该院医生处方使用复方枸橼酸铁胺糖浆4299瓶,被告人卓某某以每瓶4元计17196元委托吴某某代为分发处方医生药品回扣,并以每瓶0.5元支付吴某某手续费计2149.5元,剩余8104.5元被其占为已有。
三、证据
书证户籍证明、侦破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收据、提取于x县某医院进药情况统计表、提取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分行的户名为卓某某的银行卡存取款明细账单、x县卫生局及x县某医院《关于请求给予卓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函》、x县某医院出具的任职证明。
四、庭审意见
被告人卓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受贿数额、退清赃款等事实情节,依法可认定被告人卓某某的行为属“犯罪较轻”,依法免除处罚。
五、法院判决
二〇一五年 二月 十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卓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卓某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8549.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