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付廷祥等人涉恶案于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存在重大争议,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付廷祥案家属对此次庭审发布了邀请函邀请公众旁听,期待法庭的公正审理。该案的第一被告人付廷祥的辩护律师为周泽律师,第二被告人付廷伟的辩护律师为王飞律师,于我而言都是刑辩大咖,抱着学习的态度与张庭源律师一同前往涪陵旁听了该案10月28日的庭审。
我们赶到涪陵法院时已临近开庭时间,匆忙中仍然一眼就能看到涪陵法院那偌大气派的大楼赫然耸立在道旁。进入这钢筋混凝土堆砌的大城堡中又穿梭于一个个被隔成方块的空间,在标识不明的左楼、中楼、右楼中一通好找后,终于到了疑似该案审理的218法庭通道口。
218法庭通道口被标有“警察执法”的围挡遮住大门,同时围挡上还有“禁止靠近、禁止拍摄”的警告语,俨然一副执法威严的压迫感。这218法庭内到底是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还是在进行执法活动?不禁让人望而却步。公开审判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也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和深化司法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人民群众能走进法庭参与案件旁听、接受沉浸式的“专属普法课”,是最生动的普法教育。而这“执法”围挡用在此处合理合法吗?任何一个正在审理的法庭,旁听群众都随时可以走进去旁听,也随时可以离开,而无需阻拦和审查,这才是司法公正的自信。
通道口还需要接受全身安检,旁听人员除身份证外的任何随身物品均不得带入法庭,特别是电子设备,法庭规则规定的是对庭审活动不得录音、录像、拍照及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将这种限制扩大到日常随身生活物品,是对法庭规则的曲解和错误适用。如临大敌般的安检让人望而生畏、产生距离感,让应该贴近公众的法庭脱离群众而遥不可及。
今天的庭审主要是举证质证环节。审判长田凌法官主持整个庭审,公诉人举证后,由被告人进行质证。两名被告人付廷祥、付廷伟并未到庭审现场,而是通过视频方式参与庭审。在该环节中付廷祥包括付廷伟多次表达不同意视频审判,要求到法庭逐一核对公诉人举示的证据、逐一进行质证,并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对合议庭成员枉法裁判的行为强烈要求领导关注和重视。在此过程中,审判长不待被告人发言完毕则立即打断并接连对被告人进行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警告,若被告人坚持要将上述诉求说完,则指挥法警切断被告人的麦克风,强行推进到下一名被告人进行质证。好像只要一发令,就没有考虑道义和职责的余地,法律规定、诉讼权利、公平正义都退避三舍,被逐离战场。庭审中被告人的一次次呼求、法官的一次次拒绝,看得让人心惊、心沉、心凉。
被告人的质证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法定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实现被告人自我辩护的基础性权利,被告人有权亲自翻阅、查看、核实公诉机关所指控其构成犯罪的证据,并对证据发表相关意见。任何限制、剥夺被告人合法质证权利的行为,都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势必将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并且,当事人也明确表示不同意采取视频方式参与庭审,分庭视频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况且,公诉人的举证方式也让被告人、辩护人及旁听群众不明所以,这样的方式无法查明事实。公诉人念完证据名称后简单说明了证明目的却未对证据的基本内容进行说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也对举证方式和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辩护律师要求公诉人详细出示证据,对证据内容、证明均要进行说明,而公诉人回应到采取什么举证是其权力。王飞律师当庭予以反驳:权力不是无边。在周泽律师和王飞律师的要求下,法庭休庭合议后,控辩双方协商,公诉人改变些许之前极为简单的出示证据的方式。
检方指控的非法采矿罪中最为重要的物证硬盘和U盘,未随案移送至法庭,被告人对此提出了强烈的质疑,称硬盘和U盘内的数据是扣押后进行了编辑更改而非当时之真实数据,辩护律师对此也表示了异议并当庭提交了证实硬盘和U盘被更改的相关证据。对于该宗指控是否成立的重要情形合议庭居然不为所动,让人匪夷所思、极为遗憾。
整个举证质证的审理过程中,一直伴随着被告人对程序提出异议、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被警告、被强行闭麦的情况,不断地重复着自己最为简单的诉求,但合议庭除了表示在庭前会议报告中或在之前的庭审中已处理不再重复之外,在一天庭审中都没有听到合议庭关于此问题的另外回应。
走出法庭,看到涪陵法院中楼大厅左边写着“司法为民”,右边写着“公正司法”,中间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恍惚不已。
文/吕鹂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