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喝一小口药酒被查,谁知,任性交警让他8次吹气,才有了20数字。男子一气之下将交警告上法庭,岂料,交警拒不到庭应诉举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本案法院将如何裁决?
宪法规定,权利取之于民,权力用之于民,为民谋福利才是归属。而本案故事的主人公唐先生,却遇到任性交警的执法,让他一怒之下,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万万没想到,交警竟然藐视法庭拒不出庭应诉。案发当日,唐先生一家三口休闲在家,中午时自己喝了一小口药酒,这是自己按照偏方配置的泡酒。晚餐收拾完成后,谁知,小区群里发来通知,由于抢修电路要停电三小时以上。但是,女儿作业还没有完成,所以唐先生夫妇决定带女儿去岳某家过夜了,本来自己结婚有了小孩后,一家人也是两头住的。相信岳母看到外孙女,肯定是开心得不得了,果然,唐先生联系上岳母后,她说她们家不停电,让他们快来。出门时,唐先生还是有点担忧,但是自己是在中午喝了点药酒,到现在应该达不到酒驾的标准。再说,自己一年到头,哪里遇到过交警查车,抱着侥幸的心理,唐先生驾车上路了。然而,事情就是这样,你怕啥他就来了,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某处十字路口,唐先生的车被交警拦了下来。无奈之下,自己只好配合警察叔叔进行酒精测试,唐先生按照要求,对着酒精测试仪吹气。第一口气吹出来后,酒精检测结果只有十几,唐先生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谁知,一位交警命令他继续吹不要停,哪有这种道理的,但是唐先生只有配合服从,后面几次的数值依然在0-15之间,但是到了第8次的时候,数值竟然到了20。根据法律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达到20以上就属于酒驾,20以下便不属于酒驾。结果,交警部门对唐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扣留唐先生机动车驾驶证,没有罚款。最后,唐先生感到委屈,一纸诉状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第一、原告唐先生主张被告交警违法执法的依据理由。《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唐先生认为被告交警执行酒精测试时,现场只有一位民警,而在民警发现最后一次酒精测试为20时,才叫来了另一位民警给他录像,不符合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同时,原告认为被告交警对他反复进行了8次酒精测试,只有最后一次才达到了20,所以认为交警以最后一次数值对其进行处罚是不合理的。第二、被告交警部门主张自己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的依据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原告唐先生经过酒精测试,结果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属于酒驾,所以依法对其作出扣留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对于原告唐先生认为一位民警执行酒精测试的异议,被告交警部门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说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是指行政处罚的时候不少于两人,在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时,并没有一定要两人的规定。对于原告唐先生认为酒精测试结果的异议,被告交警部门认为,根据《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95条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但是,原告唐先生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20无异议,当场签字确认,所以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第三、法院对本案裁决的依据理由。实际上,在本案庭审中,如果被告交警部门出席,交警部门很有可能获得胜诉判决,然而事与愿违,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交警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案件,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于行政机关,所以被告交警部门要出庭举证证明原告唐先生酒驾的事实,且要提供相应的处罚依据,否则被告交警部门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很遗憾被告交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答辩、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且交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最终,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是原告唐先生胜诉。
有人认为唐先生侥幸赢了此案,如果被告应诉出庭举证,唐先生必败无疑;也有人认为,光凭吹气而且原告有异议,不能定性案件,没有验血就处罚是程序不正确,胜不了才不去的。还有,本案中行政机关拒不参加庭审的行为不仅面临败诉风险,法院还有权公告这一情况并向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