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女子和情人去旅游时,情人突发疾病,抢救无效身亡,她不但以妻子的身份,在手术单上签字,还给他火化了,然后才通知他原配来拿回骨灰安葬,被情人的原配和儿子直接告上法庭,索赔100万,法院判了。
(案件来源:北京西城区法院)
这天,身在大洋彼岸的盛继来刚要睡下,竟然接到母亲的越洋电话。
他心里咯噔一下,母亲知道时差,这个时间,她如果不是有特殊情况,不会给自己打电话。
他赶紧接起来,母亲泣不成声告诉他:“儿子,她太欺负人了,真是毫无底线啊!”
在盛继来的追问下,他才知道,母亲这么多年过的有多不容易,不觉泪湿眼眶,决定第二天就请假飞回来,帮母亲讨回公道。
盛继来的母亲焦阳,在儿子出生后,她和丈夫盛德开就开始摩擦不断,吵闹不休。
可他们无论吵得多凶,在儿子面前,永远伪装成一对恩爱夫妻。
两人达成默契,在一个屋檐下生活,却各过各的,同床异梦,互不理睬。
等儿子去国外留学,就不用装模作样了,两人就办理离婚,各自解脱。
没想到,盛继来去留学后,盛德开可能觉得,离不离婚都一样,反正焦阳也不管他,他自由随性。
万一离了婚,再对儿子将来找对象有影响,岂不是更麻烦?很多女孩都不愿意找离异家庭,觉得男孩性格有缺陷。
所以,盛德开直接搬了出去,和他的相好舒锦共筑爱巢去了。
对于盛德开的行为,焦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两人互不干涉,没错,既然都到了这个地步了,离不离真的没啥区别。
她猜到盛德开外面有人了,只要他们不过分,她也懒得管,反正婚姻名存实亡,为了儿子,她愿意维持表面的风平浪静。
可她说啥都没想到,这天,她竟然接到了情敌舒锦的电话,对方语气嚣张,毫无羞耻的告诉焦阳:
“喂,我是舒锦,想必你也知道我是谁,我就直截了当了,通知你一件事,我和盛德开出去旅游途中,他突发疾病走了,我直接把他火化了,你来爸骨灰拿回去安葬吧,其余的不归我管了。”
刹那间,焦阳只觉得气血上涌,这个不知廉耻的入侵者,竟然毫无底线到这种程度。
原来,盛德开和舒锦出去旅游,路上突发疾病,抢救无效身故。
人在他乡,舒锦知道盛德开儿子在国外,一时半会回不来,夫妻感情不睦,即使她给焦阳打电话,她也不会来善后。
所以,她以盛德开妻子的身份,在手术单上签字,在他抢救无效死亡时,也直接给拉去火化了。
做完这一切,她才通知焦阳,把盛德开的骨灰拿回去,让他入土为安。
毕竟夫妻一场,没离婚就有这个义务,她作为情人,已经对盛德开仁至义尽了。
对于焦阳来说,这是不折不扣的羞辱,盛德开活着时,你插足沃家庭,他死了,你也要越俎代庖,你算什么东西?谁给你的权利?
焦阳怒怼舒锦:“让盛德开的骨灰陪你天长地久吧,我不稀罕!”
气的焦阳给儿子打去越洋电话,盛继来可不允许,有个女人这么践踏他们母子的尊严。
他直接给舒锦打去电话,让她买一块墓地,他回去给父亲举办葬礼。
第二天,他就坐了十几个小时的飞机赶了回来,安葬完父亲后,他直接把舒锦告上法庭,索赔100万。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盛继来认为,舒锦的侵权行为,对他们母子造成严重伤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盛继来认为,虽然父母多年来感情淡漠,但是只要一天没离婚,就是夫妻,就受法律保护。
而舒锦明知道父亲有妻儿,还罔顾底线,和父亲保持关系,做出有违法律和公序良俗之事,在父亲病逝时,冒充母亲签字,并不经家属同意,擅自火化,对他们母子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所以,他要求舒锦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赔偿他们母子100万精神损失费。
2、舒锦心虚,不敢面对盛继承母子,还有法律的审判,道德的谴责,她拒绝出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法律程序中,当被告未出庭应诉时,法庭确实有权进行缺席判决。
舒锦的缺席并非出于合理原因,如疾病、不可抗力等,而是主动选择不出庭或未能按时出庭。
在此情况下,法庭将依法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并基于现有证据进行裁决。
3、法院判决舒锦赔偿盛继来母子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盛继来母子作为盛德开的亲人,对他的死亡有知情权,和见他最后一面的权利,也对他的丧葬事项有决定权、祭奠仪式活动有参与权。
而舒锦却剥夺了他们母子的合法权益,给他们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舒锦赔偿盛继来母亲精神损失费20万。原被告都没上诉。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