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收留24岁打工妹,让其免费居住20年。女子产子后,男子竟赶走母女二人。女子上门索要生活费,说她跟了男子20年,还给他生下孩子,不能说踹就踹。男子不承认,女子三次亲子鉴定,结果让所有人大吃一惊! (案件来源:寻情记) 何云翘着二郎腿坐在客厅里,看到曾明书出现,马上弹坐起来,伸手就要去抓曾明书,却被曾明书的妻子拦下来。 曾明书的妻子一边把何云往外推,一边说:你别又来说孩子是我老伴的,我跟我老伴天天睡在一起,他有没有做过对不起我的事,我清楚的很! 何云一听这话,上去就是一脑勺,直接打在曾明书妻子的头上。两个人厮打在一起,而曾明书却一句话都没说,叹了口气回到卧室里。 自从20年前曾明书的一个善举,才诱发了如今这样的窘境。 20年前,还是青春年少的何云从湖南来广州打工,举目无亲,看着十分可怜。曾明书一时心善,就答应收留何云住下。想着等何云找到工作后,再搬走就行。 曾明书从来没有跟何云要过房租,一直以来都是让何云免费居住的,有时甚至还会做饭给何云吃。可当何云找到工作后,却经常入不敷出。 虽然家里人对曾明书的行为很不理解,但既然答应过的事,也不好反悔,就默认下了曾明书的行为。 何云也真的把曾明书当成一家人看待,还经常给曾明书绣十字绣,跟曾明书聊聊家常,唠唠知心嗑,日子一晃就过去了十多年。 后来何云不知怎么就怀孕了,不久后生下一女。母女二人进进出出的,惹来不少街坊四邻的嘲笑和怀疑,甚至有人会说那孩子就是曾明书的。 曾明书为自证清白,准备让何云把丈夫带来看一看,可何云却说曾明书就是自己的丈夫。 这句话可吓坏了曾明书,他赶紧叫来妻子,妻子一听何云的话,不免心生疑虑,难道曾明书真的做了对不起他的事? 这下曾明书只能偷着跟何云的女儿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曾家上下就商量着,以何云长期不给房租为由赶走她们母女俩,断了谣言。 可何云刚走没多久,就会回来找曾明书要生活费,还扬言说孩子就是曾明书的,多次跟曾明书妻子大打出手。 曾家实在不堪其扰,便依着何云要求,再次进行亲子鉴定。因上次鉴定的结果让何云不能接受,她就以为曾家人买通了亲子鉴定的人作假。 这次由何云挑选,总该相信了吧! 鉴定结果跟上次结果一样,都不支持曾明书是何云女儿的生物学父亲,而何云则是女儿的生物学母亲。
面对结果,何云依旧不愿相信,还依旧坚信曾明书就是孩子的爸爸,还说曾明书有那么多套房子,还有厂子,养活她们母女俩绰绰有余,怎么就不敢承认呢?
面对何云无理取闹的样子,曾家也没有别的办法,只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这件事。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呢?
1、 曾明书对何云和其女儿有什么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708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712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曾明书让何云免费居住20年,可以说已经是仁至义尽,而且在何云居住期间,作为房东,曾明书的确做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
至于何云所说,他应当承担起支付她们母女生活费的要求,简直就是无稽之谈,还无根据可言。
曾明书跟何云的女儿已经做过2次亲子鉴定,足以证明曾明书跟何云的女儿并无关系,何云女儿的生父另有其人,因此曾明书对何云母女不存在任何其他责任。
2、 何云起诉,再次进行亲子鉴定索要生活费,有依据吗?
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相关规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其父母都应负担起抚养费用,但前提,是需要证明曾明书跟何云的女儿有血缘关系。
而2次亲子鉴定都否认了曾明书跟何云的女儿有关系,而第3次亲子鉴定又能够证明何云就是女儿的生物学母亲,证明何云在撒谎,何云女儿跟曾明书一点关系都没有。
因此何云如果起诉曾明书索要抚养费的话,毫无依据可言。
3、 何云多次对曾明书出言不逊,诽谤造谣,曾明书可以报警处理,并要求其给与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22条的规定,如果诽谤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能会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曾明书以及家人,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