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和拆迁的过程中,对于我们农民朋友来说,往往只是要求征收方对我们进行一个合理的补偿。但在现实中,由于相关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导致咱们老百姓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目的在于通过一个胜诉案例入手,分享在面对政府行政不作为时,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事实
毛先生系河南省开封市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位于该村的宅基地及房屋,一家四口人,过着安居乐业的生活。但现在由于本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毛先生的土地及房屋面临被征收拆迁,本来毛先生以为拆迁是一件好事,而且自己也只主张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从该“城中村改造项目”公布之日起,几个月内都没有与自己签订相关征收补偿协议,自己的权益遭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毛先生面对此种情况有点不知所措,一开始只能通过信访上访等手段维权,却发现效果甚微。后来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专做征地拆迁维权,于是在快手短视频上尝试留言,之后史西宁主任团队助理通过电话深入沟通后,毛先生感受到了京康团队的专业,便决定全权委托,团队指派了张路律师协助马先生维权。
京康律师办案风采
张路律师在接到了当事人毛先生的委托之后,在安抚毛先生的情绪的同时,也积极从各个方面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在对案件进行了初步的了解和梳理之后,张路律师协助当事人毛先生向某区人民政府邮寄了一份《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某区人民政府对毛先生的请求进行书面回复。此申请书于次日被某区人民政府签收,某区人民政府自签收至今一直未对申请人毛先生进行任何答复。
随后,张路律师协助毛先生对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某市人民法院确认:
一、 某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二、 责令某区人民政府就申请人毛先生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作出回复并送达;
在行政复议中,张路律师称: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在本案中,首先,某区人民政府作为此次改造项目的土地征收主体,对毛先生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具有法定答复职责。其次,双方若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某区人民政府应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某区人民政府虽提供一组证据材料,但不足以证明其已实质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因此,某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系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案件结果
最终某市人民政府采纳了我所提供的意见和建议,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在60日内向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很多农民朋友在征拆过程中都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而行政不作为是阻碍农民权益保障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从法律、政策、社会等多个方面入手,加强监管和问责力度,才能有效遏制行政不作为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农民朋友面对这种情况,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维权。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